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气投资”)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
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开弦”)持有的宁柏基金0.0463%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前,公司已持有宁柏基金77.2528%的合伙份额;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或控制宁柏基金合计100.00%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不涉及立项、环评、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已在《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开弦持有的宁柏基金0.0463%合伙份额和上气投资持有的宁柏基金22.7009%合伙份额。交易对方宁
夏开弦、上气投资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合伙企业合法存续等情形;在各方均能严格履行相关交易协议的情况下,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前,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或控制宁柏基金合计100.00%的合伙份额,并取得宁柏基金控制权。宁柏基金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重组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四、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重组预计不会新增对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