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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柏基金”)22.7009%的合伙份额;同时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开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夏开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柏基金

0.0463%的合伙份额(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七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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