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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禾材料:润禾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材料”、“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是从事于有机硅应用材料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有机硅应用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应用服务,依靠在有机硅细分领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依托、以服务能力为保证的发展模式。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此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归属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可归属的个人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曙光 杨晓勇 段嘉刚

2022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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