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二十一名被告之一,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涉案的金额:4,571,357,19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2年1月13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等二十一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视网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共计4,571,357,198元,要求其他二十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人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陆明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诉讼共涉及乐视网、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3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6号),认定乐视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以及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诉中,原告作为乐视网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14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德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及3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诉请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4,571,357,198元;
2、原告诉请判令除乐视网外的其他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尚未判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