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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7号”文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已于2022年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39,405,880股,发行价格为9.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4,749,918.80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电光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认为电光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推荐其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ianguang Explosion-Proof Technology Co.,Ltd.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2730
法定代表人石晓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553840X5
股本322,674,000元(发行前) 362,079,880元(发行后)
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9月2日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
邮政编码325600
电话0577-61666333
传真0577-62666111
经营范围防爆电器、防爆开关、真空接触器、断路器、高低压电器及设备、机械配件、电子元件、电机、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高低压开关柜、防爆灯具、防爆通讯监控设备、矿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煤电钻、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制造、销售,软件开发,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防爆电器、防爆电气产品的安装、修理、维护、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制造业板块,主要产品分为智能化装备及系统类产品、矿用防爆开关和电力设备三大类,包括5G+智能矿山系统、自动化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智能化高(低)压防爆电气开关、智能化多功能组合开关、馈电开关、组合馈电开关、模块式馈电开关、起动器、组合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动力中心、成套配电设备等矿用防爆系列产品;专业照明(光电、防爆、三防)、防爆电器、三防电器等厂用防爆系列产品;智能计量设备、各大系列单(三)相计量箱、多组合计量箱,电力专用低压配电柜、高低压电缆分接箱、SMC电器设备箱、户外高压熔断器等电力装备系列产品。产品基本覆盖煤矿井下及化工生产电力系统中的供电、配电、受电设备,以及一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于煤矿、石油、石化、天然气、电力(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冶金、铁路等行业。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4908号、天健审[2020]4268号、天健审[2021]4728号)。发行人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尚未经过审计。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9.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流动资产96,522.8888,505.9297,830.70108,180.25
非流动资产38,796.8140,378.5360,199.5964,810.55
资产合计135,319.69128,884.45158,030.29172,990.80
流动负债31,134.0227,232.7452,783.6171,409.30
非流动负债1,154.641,159.541,234.081,129.18
负债合计32,288.6728,392.2854,017.6972,538.48
所有者权益103,031.02100,492.17104,012.59100,452.3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2,763.03100,165.5996,841.1494,195.72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59,184.9880,812.78100,253.0793,897.02
营业利润5,323.706,508.166,885.397,800.05
利润总额5,192.006,443.826,857.107,749.06
净利润5,120.255,543.975,002.836,270.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178.825,638.704,286.185,716.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250.764,176.352,760.795,563.95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276.4210,855.4722,785.064,137.1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93.2212,581.99-3,455.90-5,873.4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12.17-24,611.19-24,399.157,573.23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2021.9.30/ 2021年1-9月2020.12.31/ 2020年度2019.12.31/ 2019年度2018.12.31/ 2018年度
流动比率(倍)3.103.251.851.51
速动比率(倍)2.492.681.521.24
资产负债率(合并)(%)23.8622.0334.1841.9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31.671.881.80
存货周转率(次)2.693.974.263.8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45.724.496.23
基本每股收益(元)0.160.170.13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0.160.170.130.18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股票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

本次上市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9.51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9,405,880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高发行数量96,802,200股。

(六)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474.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用等)563.91万元(不包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911.09万元。

(七)发行对象、配售股份数量、配售金额及股份锁定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名特定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及其股份获配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如下:

序 号发行对象名称配售数量(股)配售金额(元)锁定期(月)
1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206,09839,999,991.986
2王洪涛2,103,04919,999,995.996
3UBS AG2,103,04919,999,995.996
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49,42128,999,993.71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996,84528,499,995.956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805,46793,249,991.176
7邱丕云2,103,04919,999,995.996
8中国银河证券1,051,5249,999,993.246
9张奇智2,103,04919,999,995.996
10兴证全球基金1,156,67710,999,998.276
11胡泉1,051,5249,999,993.246
12施荣荣1,051,5249,999,993.246
13董卫国1,366,98212,999,998.826
14黄文平2,103,04919,999,995.996
15李晓阳1,051,5249,999,993.246
16谢文2,103,04919,999,995.996

(八)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项 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6,050,0004.9755,455,88015.32
无限售条件股份306,624,00095.03306,624,00084.68
合 计322,674,000100.00362,079,880100.00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九)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股份的流通限制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二)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事项工作安排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有权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向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浙商证券有权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浙商证券有权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应给予配合;与发行人指定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进行日常沟通;对持续督导期间内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存在疑义的,有权直接或者通过发行人与证券服务机构的签字人员沟通。
事项工作安排
(四)其他安排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项目协办人:谭同举项目组成员:陈祖生、蒋霄、蒙福耀联系电话:0571-87902731传 真:0571-87903733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的推荐结论浙商证券认为,电光科技申请其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发行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请予批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汪建华洪 涛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程景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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