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五常港路466号华策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傅梅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0名(代表1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10,718,1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904%(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
日回购账户的股票数量,下同)。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5,528,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89,7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88%。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246,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7,587,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6%;反对3,13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116,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16%;反对3,130,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8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7,588,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7%;反对3,129,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117,2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056%;反对3,129,1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4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0,649,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77,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7%;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3%;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爽、杨北杨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