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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2-007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完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利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指公司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2)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对回报投资者和分享公司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且按照《公司章程》、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配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

现时: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并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程序为: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部门将中小股东的意见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后制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且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独立审核并且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且发表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该事项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应当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并且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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