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