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科技

sz300256
2025-03-05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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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中兴财光华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志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刘志先生的简历,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 毅 管云德 毛英莉

2022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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