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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7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6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更新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更新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更新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做强主营业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投资建设高效制氢、制氧分子筛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中水循环回用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并对《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运柏王瞻李光宇

2022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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