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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5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披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定《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股东大会召开的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8、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9、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0、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披指引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确定。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

第五条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资金自筹、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核心骨干(技术、营销、生产等),合计不超过150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人,具体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拟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持有人职务拟认购份额上限(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1马刚董事长兼总裁12,00024.00%
2卢安锋副总裁兼财务管理部部长1,8003.60%
3金陶陶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1,8003.60%
4焦万江监事兼固废总经理1,8003.60%
5刘侃监事兼城服经营管理部总监2400.48%
其他员工(不超过145人)32,36064.72%
合计(150人)50,000100%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及股票来源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万元(含融资资金),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共计50,000万份,并拟通过信托计划、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融资金额与自筹金额的比例不超过0.6: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以实际募资总额为准。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受让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二级市场购买(包含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盈峰环境股票。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锁定期限及退出安排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60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和退出安排

1、本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如遇特殊情形,持有人会议有权决定缩短或延长锁定期。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进行交易。参与人所持份额在本计划锁定期内不得变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如在本持股计划终止前,《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调整的,则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前述锁定期进行调整。

3、解锁后的相关注意事项

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择机出售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更换管理方和托管人;

(8)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计划终止时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9)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0)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11)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自愿放弃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但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本管理办法;

(5)在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 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私自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安排择机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4、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强制收回通知发出之日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等原因主动离职,或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

(3)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

(5)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该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8)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6、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持有人退休的;

(3)持有人身故的,对于已实现收益的部分,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但对于尚未实现收益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相应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处置,按照其该部分原始出资额退出;

(4)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该 持有人仍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7、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情形,可能需持有人变更其依本计划获得的份额及份额权益的,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8、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完毕,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

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处置办法。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九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仍按公司

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实际员工持股计划费用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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