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编号:临2022-00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利息947,222.23元(截止到2021年10月22日)及本案涉及的自2021年10月23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4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光大银行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江岸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143-144号
负责人:谭梦湘,职务: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08号凯乐桂园V字楼203室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11号法定代表人:吕林
(4)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虎泉街108号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5)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58号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截止到2021年10月22日应付利息947,222.23元,自2021年10月23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7.15%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48.161705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 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63.998495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 第0049977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8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8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的1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8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 第0050722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58号凯乐花园的13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13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
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A股(ST凯乐600260)200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诉讼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6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5亿 元,期限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2021年6月10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SX20200807变1《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
2020年7月16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008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号凯乐桂园的18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6月10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DY2021061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108号凯乐桂园的88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6月10日,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武光洪山GSDY2021060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13套的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26条的约定,2021年6月17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2亿元授信额度授权给其全资下属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确认同意“下属公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将督促下属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下属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年6月18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6月27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2021年7月14日分笔发放贷款6000万元和4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贷款借据与两份贷款凭证。
根据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年7月16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6月30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于2021年7月16日发放贷款5000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2021年6月18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BZ20210621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
山GSBZ20210622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6月18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ZY20210621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48.161705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21.8586%)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1号质押登记。
2021年7月19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GSZY20210622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2463.998495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22%)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10号质押登记。
截止2021年10月22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 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947,222.23元,本息合计200,947,222.23元未予清偿。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涉诉金额十几亿元,其银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16日公司在上交所的股票停牌,2021年8月17日其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股股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凯乐”,该公司股票总市值从32亿暴跌至26亿。
2021年8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02财保8号裁定书、(2021)湘02执保1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
38370188000266280),导致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开立的19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截至2021年10月25日,且经原告向被告追索,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额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已形成武光洪山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实
质违约。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为此,原告依据《综合授信协议》第46条及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公司与光大银行正在协商调解。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
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鄂0102民初14507号。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