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二、对关于撤回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撤回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系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等因素,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撤回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谢肖琳 | 刘猛 | |
杨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