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1年12月31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公司任何部门、下属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书面或通讯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公示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属公司核心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担任职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