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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发行人”或“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能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晶科能源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晶科能源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并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联席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就晶科能源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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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资料,参与本次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4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 战略投资者的类型 | 获配股票 限售期限 |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1-1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
1-2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 ||
2 |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12个月 | |
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个月 | |
4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个月 | |
5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2个月 | |
6 |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7 | 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2个月 | |
8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个月 | |
9 | 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 12个月 | |
10 | 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 12个月 | |
11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 24个月 |
12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13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
14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及基本情况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1)基本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经国务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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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南方基金和广发基金以下合称为“投资管理人”)签署的委托投资合同以及投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授权南方基金管理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授权广发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以下合称为“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
(2)战略配售资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年度报告(2020年度)》,截至2020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29,226.61亿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2020年度)》,截至2020年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总额13,950.85亿元。
综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特定委托组合之一,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南方基金及广发基金已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相关投资的要求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备。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具的《关于确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组合资金权益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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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社保基金投函[2022]1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知悉本次战略配售安排。
此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相关社保基金组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合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41)、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30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5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关联关系
根据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提供的书面确认,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及其投资管理人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具的《关于确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组合资金权益归属的函》(社保基金投函[2022]1号)和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承诺函》,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相关资金及投资收益均属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所有。
(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南方基金及广发基金分别代表其作为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及养老基金组合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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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的情形;②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于2020年6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926Y12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903-01单元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亮) |
认缴出资总额 | 2,75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28日 |
合伙期限 | 2020年6月28日至2030年5月31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非证券业务投资、股权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8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LT172),基金管理人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9346)(以下简称“深创投红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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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结构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有限合伙协议》《股权穿透表》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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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其持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81.82%出资份额。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注1: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下属企业;注2: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请见本报告第(二)部分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注3:上图中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16名股东包括:(i)国有企业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7935%;(ii)国有企业浙江制造业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7935%;(iii)国有企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7935%;(iv)上市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7935%;(v)国有投资平台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967%;(vi)国有企业四川创兴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967%;(vii)国有企业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3967%;(viii)国有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967%;(ix)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3967%;(x)国有企业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持股3.3967%;(xi)事业单位泰州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持股1.3587%;(xii)国有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6793%;(xiii)国有企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0.3397%;(xiv)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3397%;(xv)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397%;(xvi)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359%。
(3)战略配售资格
①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系根据2018年3月国务院批复设立。2019年11月18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基金注册资本1,472亿元,由工信部牵头,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20名股东发起,主要围绕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等领域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开展投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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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形成数字经济时代下国际竞争新优势,促进制造业及相关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下设的三家特定投资载体之一,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红土出具的《关于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战略配售资格的说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际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a)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拥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
81.82%的出资份额,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8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现金收益,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享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绝大部分收益。同时,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出具了《一致行动声明》,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上,深创投红土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保持一致行动。
b)从投资决策及流程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6.4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每一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至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特定方面存在异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不得就该等项目开展投资,如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无异议的,应出具确认函,此函为托管机构执行该等投资项目划款指令的必备文件。”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特定投资载体投资项目投决阶段合规性自查表接收确认函》(制基函[2021]114号),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同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
c)从管理人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目前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创投红土,系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通过遴选方式而确定。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10.1.1条的约定,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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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从托管人任免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5.10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委托一家声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托管机构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选定,拟定的托管协议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托管机构违反托管协议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要求更换托管机构。e)从关键人士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共设3名关键人士,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更换关键人士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同意。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3.6条的约定,任意一名关键人士出现在任何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停止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红土服务累计达六十日等情况,深创投红土应提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的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否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6.4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当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作出决议。深创投红土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因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际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在本次晶科能源科创板IPO战略投资项目中,由于投资领域的分工规划,晶科能源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而属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因此由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承担本次投资的投资任务。
②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下属唯一一家承担以无机非金属及前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投资任务的特定投资载体,关注硅基半导体人工晶体等特种功能材料在光伏新能源等领域的前沿技术与应用。以晶科能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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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光伏领域龙头企业,持续加大在硅料、硅片及电池片等领域的科技研发,并取得突出进展,契合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投资方向。发行人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a)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b)市场合作:晶科能源将依托自身在光伏新能源积累多年的行业优势,同时借助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及团队在产业链及资本市场上积累的优质资源优势,包括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主流投行、上市公司、海内外投资机构、专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等资源优势,共同实现成长,取得双赢局面。c)人才合作: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综上,上述战略合作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③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参与其他上市公司战略配售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0)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在技术研发、市场、人才等方面具有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关系,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能够为发行人引入重要战略资源,符合战略投资者认定相关精神。
(4)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及其管理人深创投红土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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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000071092841XX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滨 |
注册资本 | 2,826,470.5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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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 2003年6月30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国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国人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中国人寿的确认,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国人寿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先后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品牌连续14年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位列第127位,并蝉联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2020年(第十七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位列第5名。中国人寿2020年度营业收入总计8,249.61亿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达47,321.96亿元,位居国内寿险业前列。
此外,中国人寿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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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99)、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0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995)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国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人寿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国人寿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国人寿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国人寿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国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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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710928436A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801、2803A、2804室,29-33层 |
法定代表人 | 程永红 |
注册资本 | 1,003,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84年11月17日 |
营业期限 | 1984年11月17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太平人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太平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说明》等材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966;以下简称“太平控股”),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太平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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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52.3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持有8.93%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共计持有61.25%股份。
2.根据Euronext Brussels(“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公开查询信息,Ageas SA/NV已在布鲁塞尔泛欧交易所上市,并被纳入BEL20指数。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Ageas SA/NV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Groupe Fosun持股10.01%,BlackRock, Inc.持股5.23%,Ping An LifeInsurance Company持股5.17%,Schroders plc持股2.94%。
(3)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人寿隶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是国内中大型寿险企业之一,已连续四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截至2021年6月30日,太平人寿注册资本100.30亿元,总资产超7,900.00亿元,有效保险金额超40万亿元。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开设包括38家分公司在内的1,400余家机构,累计服务客户超5,900万人,支付理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1,400亿元。此外,太平人寿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90)、、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941)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太平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1-7-1-17
根据太平人寿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太平人寿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太平人寿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太平人寿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太平人寿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太平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1-7-1-18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任春生) |
认缴出资总额 | 674.43亿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合伙期限 | 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17年5月18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
SN9076),基金管理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以下简称“中保投资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出资人情况表》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亿元) | 占比(%) | 性质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41 | 0.95 | 普通合伙人 |
2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2.30 | 12.20 | 有限合伙人 |
3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60.00 | 8.90 | 有限合伙人 |
4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41.80 | 6.20 | 有限合伙人 |
5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7.66 | 5.58 | 有限合伙人 |
6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2.85 | 4.87 | 有限合伙人 |
7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8.00 | 4.15 | 有限合伙人 |
8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6.60 | 3.94 | 有限合伙人 |
9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6.00 | 3.86 | 有限合伙人 |
1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4.20 | 3.59 | 有限合伙人 |
11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2.40 | 3.32 | 有限合伙人 |
12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0 | 3.11 | 有限合伙人 |
13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0 | 2.97 | 有限合伙人 |
1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8.60 | 2.76 | 有限合伙人 |
15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0 | 2.67 | 有限合伙人 |
1-7-1-19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亿元) | 占比(%) | 性质 |
16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0 | 2.52 | 有限合伙人 |
17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15 | 2.25 | 有限合伙人 |
18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40 | 1.84 | 有限合伙人 |
1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2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20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2.00 | 1.78 | 有限合伙人 |
21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1.60 | 1.72 | 有限合伙人 |
22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1.47 | 有限合伙人 |
23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1.32 | 有限合伙人 |
24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90 | 1.32 | 有限合伙人 |
25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8.00 | 1.19 | 有限合伙人 |
26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1.19 | 有限合伙人 |
27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6.9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28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29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9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30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6.67 | 0.99 | 有限合伙人 |
31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50 | 0.96 | 有限合伙人 |
32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91 | 0.88 | 有限合伙人 |
33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85 | 0.87 | 有限合伙人 |
3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5 | 0.75 | 有限合伙人 |
35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20 | 0.62 | 有限合伙人 |
36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3.70 | 0.55 | 有限合伙人 |
37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0.46 | 有限合伙人 |
38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3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40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5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41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2.40 | 0.36 | 有限合伙人 |
42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1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00 | 0.30 | 有限合伙人 |
44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0.25 | 有限合伙人 |
45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0.24 | 有限合伙人 |
46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23 | 0.18 | 有限合伙人 |
47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0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48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0.95 | 0.14 | 有限合伙人 |
49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80 | 0.12 | 有限合伙人 |
50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6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674.43 | 100.00 | - |
1-7-1-20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公司。中保投资公司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46家机构股东出资设立,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中保投资公司股东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持有4%的股权,并列为第一大股东;其他机构股东累计持有中保投资公司88%的股权。根据中保投资公司提供的《股权结构说明》,中保投资公司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中保投资公司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鉴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综上,中保投资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投基金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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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中保投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首期1,000亿元。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1)、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88276)、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30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28)、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7)、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26)、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39)、中山华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79)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保投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保投基金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保投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
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
1-7-1-22
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建能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2BCW4GXR |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32室-77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彭勇) |
认缴出资总额 | 4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1月23日 |
合伙期限 | 2019年1月23日至2029年1月22日 |
经营范围 | 新能源领域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 |
电投建能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电投建能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0年3月3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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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T144),基金管理人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
P1009259)(以下简称“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1 | 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00 | 4.88 | 普通合伙人 |
2 | 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 | 36.59 | 有限合伙人 |
3 | 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 | 19.51 | 有限合伙人 |
4 | 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 | 14.63 | 有限合伙人 |
5 | 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7,000 | 17.07 | 有限合伙人 |
6 |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3,000 | 7.32 | 有限合伙人 |
电投建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4.88%出资份额;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家电投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36.59%出资份额。电投建能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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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5
注1: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i)广东省人民政府,持股38.4%;(ii)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持股32%;(iii)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26.4%;(iv)海南省人民政府,持股3.2%;注2: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注3: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i)李磊,持股40%:(ii)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丽影),持股36%;(iii)李文献,持股12%;(iv)史乐凯,持股9%;(v)程远胜,持股3%。注4: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主要出资人包括:(i)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36.90037%;(ii)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比
12.30012%;(iii)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iv)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占比12.30012%;;(v)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占比12.30012%;(vi)宁波优科投资有限公司,占比9.8401%;注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369.SH)。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电投建能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电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注册资本350.00亿元,系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重组组建。国电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2021年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列293位,业务范围覆盖46个国家和地区。国电集团现有员工总数13万人,拥有62家二级单位,其中5家A股上市公司、1家香港红筹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国电集团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负责牵头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型燃气轮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能源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任务的主责单位,也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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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通过间接持有国电投产业基金公司64.338%股权、直接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通过国电投三新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累计控制电投建能投资81.19%出资份额。因此,电投建能投资属于国电集团的下属企业。根据发行人与国电集团已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技术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
②市场合作:国电集团将依托自身光伏制造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光伏电站建设优势,提升和强化光伏产品获取、光伏电站拓展渠道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电投建能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电投建能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电投建能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电投建能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电投建能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电投建能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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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建能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能低碳基金”)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4FR161M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楼6层7单元70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能(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田昕) |
认缴出资总额 | 600,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合伙期限 | 2021年9月29日至2031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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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咨询、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国能低碳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能低碳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10月21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SY510),基金管理人为国能(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9712)(以下简称“国能私募基金公司”)。
(2)出资结构
根据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能低碳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1 | 国能(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 | 0.02 | 普通合伙人 |
2 | 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能资本控股”) | 200,000.00 | 33.33 | 有限合伙人 |
3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 200,000.00 | 33.33 | 有限合伙人 |
4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电电力”) | 100,000.00 | 16.66 | 有限合伙人 |
5 |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源电力”) | 100,000.00 | 16.66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600,100.00 | 100.00 | - |
国能低碳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其持有电投建能投资0.02%出资份额;第一大份额持有人为国能资本控股和中国神华,其分别持有国能低碳基金33.33%出资份额。国能低碳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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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国能低碳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能源集团于2017年11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重组而成的中央骨干能源企业,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的试点企业,拥有煤炭、电力、运输、化工等全产业链业务,产业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美国、加拿大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2021年在世界500强排名第101位。2020年,国家能源集团资产总额17881亿元,营业总收入5569亿元,净利润577亿元,煤炭产量5.3亿吨,电力总装机量2.57亿千瓦,发电量9828亿千瓦时,供热量4.47亿吉焦,火电总装机量1.91亿千瓦,风电总装机量4604万千瓦。因此,国家能源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国能低碳基金成立于2021年9月,是由国能资本控股联合国家能源集团三家核心上市公司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共同发起设立,旨在为新能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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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及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国能低碳基金由国能资本控股所属国能私募基金公司负责管理、运作。国能低碳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架构运营模式,母子基金整体规模达15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低碳项目投资并购、国家能源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战略性项目、国家能源集团重点科研项目转化及产业化应用、成员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领域。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持有国能低碳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能私募基金公司100%的股权;且国家能源集团通过国能私募基金公司、中国神华、龙源电力、国电电力直接和间接控制国能低碳基金约
74.51%的出资份额,因此,国能低碳基金属于国家能源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集团战略规划部出具的《关于国能绿色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有关战略合作事项的说明》,上述投资事项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定,国家能源集团知悉国能低碳基金参与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后续会积极支持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国家能源集团产业发展规划,与晶科能源开展战略合作,依法合规推进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发行人与国能资本控股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双方在新能源项目资源获取及相关服务等方面进行合作。晶科能源将依托自身生产经营及融资平台优势,同时借助国能资本控股的资金实力、投资经验、项目管理经验及资源优势,提升和强化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及盈利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②双方将合作并在清洁能源资源禀赋优异区域进行投资,国能资本控股与晶科能源合作设立主体投资新能源项目,并共同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及相关电网公司将新能源项目所发清洁能源用于多晶硅生产,实现以清洁能源生产多晶硅,多晶硅又用于清洁能源生产的良性循环。
③双方在综合能源利用方面进一步展开合作。晶科能源此前一直通过投资先进产能、改良生产工艺等措施不断降低多晶硅生产能耗成本,2020年其动力成本已超过生产总成本的30%。国能资本控股将借助其自身及国家能源集团在综合能源利用等方面的经验,与晶科能源展开深入合作,向其提供能源综合利用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降低其生产能耗水平,并通过相关合作打破原有能源使用的传统模式,实现能源生产及消耗各环节的协调及生产侧和消费侧的积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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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国能低碳基金、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新能源领域投资:围绕新能源产业链进行投资,围绕“光伏+制氢”、“光伏+建筑”、“光伏+储能”等领域,国能低碳基金与晶科能源通过共同设立、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以扩充光伏产品应用场景、开辟第二成长曲线。同时,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发挥国家能源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平台的协调能力,为相关投资项目导入国家能源集团的资源和技术,增强合作优势互补,以加快投资落地和项目培育。
②绿色电源利用合作:光伏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耗用大量的电能,国家能源集团在清洁能源领域已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布局,其下属多家公司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国能低碳基金及国能私募基金公司将协调国家能源集团发挥综合型能源集团的优势,为晶科能源的新建产能引入国家能源集团的低成本绿色电源,或共同协调电网公司将绿色电源以直供或者其他方式用于光伏产品生产。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能低碳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能低碳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国能低碳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能低碳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能低碳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能低碳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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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低碳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盛赋能基金”)基金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H3T333H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35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寿伟光) |
认缴出资总额 | 253,9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1年5月26日 |
合伙期限 | 2021年5月26日至2036年5月25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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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赋能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国盛赋能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于2021年6月9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号:SQS794),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8692)(以下简称“国盛资本”)。
(2)出资结构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人类型及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万元) | 占比(%) | 合伙人类型 |
1 |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0.79 | 普通合伙人 |
2 | 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 | 0.79 | 普通合伙人 |
3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26,900.00 | 49.98 | 有限合伙人 |
4 |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0 | 15.75 | 有限合伙人 |
5 | 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40,000.00 | 15.75 | 有限合伙人 |
6 | 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9,000.00 | 7.48 | 有限合伙人 |
7 | 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500.00 | 3.74 | 有限合伙人 |
8 | 天津青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9,500.00 | 3.74 | 有限合伙人 |
9 |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 | 1.9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253,900.00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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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8.0193%,该股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全资子公司;(ii)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1.9807%,该股东为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人民政府持有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因此,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注2: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情况请见注1,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注3: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周道洪,国盛资本总经理,占比22.5%;(ii)刘昕,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iii)吴琴伟,国盛资本助理总经理,占比15.5%;(iv)李维刚,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v)林静,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占比15.5%;(vi)王剑浩,国盛资本副总经理,占比15.5%。
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系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要原因如下:
①从控制权角度,国盛资本和上海盛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盛浦”)均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国盛资本为国盛赋能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上海盛浦为国盛资本的高管强制跟投平台,不执行国盛赋能基金的合伙事务。国盛集团持有国盛资本30%的股权,上海盛浦持有国盛资本28.59%的股权;上海盛浦已签署《一致行动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国盛资本的股东,就所涉国盛赋能基金的相关事项的决策将与国盛集团保持一致。
②从国盛赋能基金出资份额角度,国盛集团直接持有国盛赋能基金49.98%的出资份额,通过国盛资本间接持有国盛基金0.24%的出资份额,合计持有国盛基金50.22%的出资份额,为国盛赋能基金第一大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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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
(3)战略配售资格
国盛赋能基金系国盛集团的下属企业,系上海市国资委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以国盛集团为发起人,牵头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城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青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国资运营平台或国资投资主体成立的投资平台。国盛集团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200.66亿元,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资运营平台综合体,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是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集团以及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等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重要股东,并参与发起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一期和二期、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等多支国家级和市级战略发展基金。截至2020年末,国盛集团资产总额1,259.44亿元,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发行人与国盛赋能基金、国盛集团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国盛集团及国盛赋能基金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系紧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重要的能源一站式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光伏电站EPC总包企业;除国盛集团外,国盛赋能基金其他出资人股东方如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亦拥有广泛的光伏新能源产业布局。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积极发挥平台优势,协调多方资源与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密切合作。
②市场合作:公司将依托自身的市场龙头地位、持续创新的研发实力、全球化营销网络、垂直一体化产能等优势,同时借助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强大的平台资源、广泛的资本和产业触角、良好的政府关系和资源协调能力,提升和强化国内市场开发和供应链管理能力。除国盛集团资源外,国盛赋能基金也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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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其他出资人及其大股东包括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在更多区域开展合作,取得共赢局面。
③人才合作:三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国盛集团是上海交大产投集团、企管中心等企业的托管方,国盛集团和国盛赋能基金将与公司积极推动相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资源公司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
此外,国盛赋能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35)、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48)、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078)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赋能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盛赋能基金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盛赋能基金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盛赋能基金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国盛赋能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国盛赋能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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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市滨江投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100563848785N |
住所 | 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大道32号双创科技城2号楼5楼 |
法定代表人 | 徐蔚 |
注册资本 | 600,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24日 |
营业期限 | 2010年11月24日至2030年11月23日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及管理(金融、证券与期货除外),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园林绿化工程 、装潢装饰工程及设计;投资、经营、管理城市土地资产,土地整理开发;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房屋租赁;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资产的收购、并购及处置;对企业进行资金投放,创业创新投资,投资、研发新能源、新技术、人工智能,支持实体经济,通过多种途径盘活存量资金,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
上饶市滨江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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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上饶创新发展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上饶市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
注:江西振兴发展上投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i)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博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卫青),占比0.03%;(ii)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饶市国资委),占比9.09%;(iii)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财政局),占比90.88%。
(3)战略配售资格
上饶市滨江投资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注册资本600,000万元。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隶属于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股东职责并全面负责上饶市滨江投资的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出具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说明》及财务报告,上饶市滨江投资是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最大的产业基金投资平台。其围绕上饶经开区的战略部署,重点对新技术、新业态、新能源、医药等领域进行投资运作,提升上饶经开区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开发区集聚,推动开发区实体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饶市滨江投资资产总额达179.67亿元,所有者权益85.97亿元;2020年度,上饶市滨江投资营业收入3.32亿元,实现净利润1.88亿元。综上,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上饶市国有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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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为发行人注册地和最大的生产基地所在地,在上饶市政府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下,发行人逐步发展为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同时推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逐步形成光伏产业集群。为充分响应《上饶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切实增强企业安全感、获得感、满意感,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落实2021年第25期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联席会会议要求,支持晶科能源“再倍增”项目;充分带动晶科能源对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持下,发行人与上饶市滨江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双方利用自身在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深入推进新能源技术研发合作,积极布局打造绿色能源推广平台,加大光伏产品应用力度,助力区域能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共同赋能“3060”双碳目标实现;
②双方利用各自优势,积极整合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打造光伏产业链精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经营、有序发展格局,服务双方创新发展,达到共赢目标;
③依托国家低碳清洁能源发展战略,面向区域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共同打造区域一流的创新绿色科技产学研基地,大力培养先进材料与绿色能源研发的人才。
根据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内部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给予充分的便利条件支持上饶市滨江投资与晶科能源按照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行光伏产品应用、绿色能源推广、光伏上下游产业链整合投资建设、产学研融合、人才培养等领域多层次战略合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配合上饶市滨江投资履行该《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持续跟进上述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参与具体合作项目实施、共同督促相关合作进展。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上饶市滨江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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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上饶市滨江投资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上饶市滨江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饶市滨江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饶市滨江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上饶市滨江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0、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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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17109684034 |
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围垦区 |
法定代表人 | 王云开 |
注册资本 | 36,600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8年12月30日 |
营业期限 | 1998年12月30日至2048年12月29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海宁市财政局为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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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36,600.00万元,根据海宁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是海宁市国有大型企业,由海宁市财政局控股,承担海宁市尖山新区和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以及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资产管理任务,是海宁市人民政府针对海宁市尖山新区和海宁经济开发区建设重点构建的综合型运营、建设主体。
根据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出具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说明》及财务报告,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全面承担海宁市最具有存量土地资源优势的两大重点开发区,即尖山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房建设任务;此外,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主要业务由市政府授权独家经营管理,并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投资和建设、房地产投资建设,业务具有区域市场垄断性。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宁尖山开发公司资产总额达300.43亿元,所有者权益111.35亿元;2020年度,海宁尖山开发公司营业收入8.55亿元,实现净利润2.64亿元。综上,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是海宁市具备较强开发区运营管理实力的国有大型企业。
海宁电池及组件生产基地为发行人最重要的生产基地之一,在海宁市政府持续关注和支持下,发行人加码在当地投资并逐步扩大产能,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即全部落地海宁市,有助于进一步带动海宁阳光科技小镇产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为更好服务龙头企业扎根当地、扩充产能,充分带动晶科能源对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海宁阳光科技小镇产业发展,在海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支持下,发行人与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技术研发合作:双方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信息等科技资源优势,围绕项目调查、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等开展全面协作。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育高新前沿技术,推动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延展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形成卓有成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双方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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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市场合作:双方依托各自的优势,公司依托自身的技术优势及成熟上下游供应产业链,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依托招商政策及平台优势,双方优势互补,围绕光伏产业上下游结合,持续打造纵深一体化光伏产业链,产城融合,提高晶科能源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助力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③人才合作:双方广泛开展人才合作与交流,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双方共同建立专家顾问智库,通过各种形式,不定期举办与公司、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论坛、学术讲座等交流活动。双方通过资源交互,建立人才交流共享机制,在互访、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探索合作,构建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晶科能源生产效率及竞争力,促进当地产业发展。
根据海宁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支持下属企业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的说明》,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海宁市财政局将给予充分的便利条件支持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与晶科能源按照《战略合作协议》,进行招商引资、产业培育、园区建设、业务拓展、资本运作、人才培养等多层次合作。海宁市财政局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指导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履行该《战略合作协议》,并将持续跟进上述战略合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参与具体合作项目实施、共同督促战略合作执行。
根据《承销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海宁尖山开发公司提供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海宁尖山开发公司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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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已承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海宁尖山开发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海宁尖山开发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海宁尖山开发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查询,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徐炯伟 |
注册资本 | 610000.00万元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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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经营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出资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查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合计 | 100.00% |
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4.61%;第二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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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的“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此外,中信建投投资持有发行人689.60万股股权,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0.086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持有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4.94%股份。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中信建投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②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③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3个,分别是为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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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资管计划”)。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 1号资管计划 | 2号资管计划 | 3号资管计划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TH884 | STH886 | STH887 |
成立日期 | 2021年11月26日 | ||
备案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
募集资金规模(万元) | 30,000.00 | 46,500.00 | 7,700.00 |
产品管理人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能够独立决定该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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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决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议案及其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4)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份额持有人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1)在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上述认定标准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详见本报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经核查上述份额持有人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等材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计217名份额持有人,均已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或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重要子公司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上述份额持有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具备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参与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战略配售资格
晶科能源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划,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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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承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获配股票限售期
根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就上述限售期出具了承诺函。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0,0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4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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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中信建投投资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即初始跟投股数4,000.00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1年1月1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2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84,200.00万元(包括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其中1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2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46,500.00万元;3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人民币7,700.00万元。
3、其他战略投资者
序号 |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 战略投资者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1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80,000.00 |
1-1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 | 50,000.00 | |
1-2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 | 30,000.00 | |
2 | 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 30,000.00 | |
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 | |
4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0,000.00 | |
5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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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 战略投资者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6 | 电投建能(嘉兴)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1,000.00 |
7 | 北京国能绿色低碳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0,000.00 | |
8 | 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
9 | 上饶市滨江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
10 | 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 35,000.00 | |
合计 | 356,000.00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济佣金费率)]。
(三)战略配售的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基于上述,本次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承销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联席主承销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全部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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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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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李仙德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17,200 | 57.33% | 上海绿能 |
2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33.33% | 上海绿能 |
3 | 李仙华 | 董事 | 核心员工 | 2,800 | 9.33% | 上海绿能 |
合计 | 30,000 | 1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注3: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与人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下同;注4: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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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曹海云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400 | 7.31% | 上海绿能 |
2 | 苗根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600 | 5.59% | 上海绿能 |
3 | 金浩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1,600 | 3.44% | 发行人 |
4 | 蒋瑞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 | 6.45% | 上海绿能 |
5 | 王志华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6 | 陈经纬 | 运营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350 | 5.05% | 浙江晶科 |
7 | 刘华 | 人力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450 | 3.1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8 | 郭亦桓 | 总经理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0 | 3.23% | 发行人 |
9 | 杜威 | 董事长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0 | 樊华 | 供应链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 | 宋锋兵 | 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300 | 0.06% | 发行人 |
12 | 王发万 | 融资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13 | 彭波 | 制造人事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4 | 程建丰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5 | 吴存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6 | 辛酉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7 | 陈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8 | 徐勇兵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50 | 0.54% | 发行人 |
19 | 刘东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20 | 刘自龙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1 | 朱建丰 | 基地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2 | 陈建英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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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23 | 张昕宇 | 核心技术人员、电池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4 | 徐伟平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5 | 蒋震宇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6 | 韩文刚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7 | 项晓明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瑞旭实业 |
28 | 李燕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29 | 孙威威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30 | 李想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31 | 刘丹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2 | 钱晶 | 品牌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33 | 杨敏 | 供应链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4 | 吴长征 | 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5 | 张慧剑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6 | 肖晓羽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7 | 刘炜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8 | 刘志刚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39 | 李涛英 | 计划物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0 | 叶剑清 | 总经理办商务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1 | 程帅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2 | 龙昭钦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3 | 叶兴华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4 | 刘亮 | 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5 | 马文艳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6 | 叶继川 | 质量高级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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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管 | ||||||
47 | 谢文辉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8 | 谢海涛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9 | 彭先平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0 | 闵江 | 投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1 | 马丽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52 | 尹垂文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3 | 陈超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4 | 陆逸人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5 | 赵杰华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6 | 颜艳蓝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7 | 刘祎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8 | 兰建文 | 信息运维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9 | 郑衡 |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0 | 李志伟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1 | 陆健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2 | 樊伟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3 | 梁越 | EHS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4 | 张玉奇 | 行政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5 | 杨文侃 | 总经理办运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6 | 尚伟泽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7 | 王余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8 | 许经纬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9 | 吕永顺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0 | 刘小全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1 | 黄金星 | 制造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2 | 薛锦元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3 | 范立鑫 | 经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4 | 邱应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7-1-59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75 | 顾军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6 | 王学林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77 | 金井升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78 | 冯彦俊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9 | 陈昌林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0 | 周大泳 | 义乌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义乌晶科 |
81 | 刘继丰 | 生产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2 | 金勇 | 滁州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滁州晶科 |
83 | 李积伟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4 | 杨磊 | 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85 | 刘长明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6 | 陈白玉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7 | 杨洁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8 | 陶武松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9 | 章丽琴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0 | 邱彦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1 | 戴健 | 产品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2 | 王娟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93 | 郭志球 | 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4 | 樊魁松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5 | 万祥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6 | 刘洋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7 | 陈刚 | COO办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8 | 孙欣波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9 | 李干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0 | 顾晓春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1 | 饶建春 | 计划物控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2 | 张诗营 | COO办高级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7-1-60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主管 | ||||||
103 | 周晓航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4 | 段虎子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5 | 王且勇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06 | 陈江恩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7 | 聂琼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8 | 陈董光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品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09 | 李军建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0 | 周德全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1 | 章梁君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销售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2 | 周城 | 瑞旭实业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3 | 张建平 | 瑞旭实业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4 | 吴俊丰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5 | 栾雨龄 | 职工代表监事、法务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6 | 郑洁莹 | 薪酬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7 | 汤珺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8 | 汪丹阳 | 品牌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9 | 朱晓辉 | 技术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0 | 朱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1 | 沈东琨 | 信息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7-1-61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22 | 章腾云 | 售后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3 | 梁建如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4 | 王继锋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5 | 孙兆山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6 | 常宸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7 | 周超杰 | 产品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8 | 顾佳明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9 | 郭祖庆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0 | 蒋磊骏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1 | 崇佳伟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2 | 潘霁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33 | 姚力豪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4 | 朱巍 | 全球物流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5 | 王熙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6 | 周晶 | 税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7 | 董永放 | 架构规划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8 | 丁欢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9 | 朱晓天 | 总经理办战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0 | 臧鹏飞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41 | 朱结焰 | 组织发展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2 | 马丽 | 财务共享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7-1-62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43 | 魏添 | 董事会办公室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4 | 张晓东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5 | 陈燕燕 | 招聘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6 | 陈泉 | 产品整合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7 | 蒋慧艳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8 | 蔡庆兵 | 安徽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安徽晶科 |
149 | 黄志强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合计 | 46,500 | 1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3:义乌晶科指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安徽晶科指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4: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
1-7-1-63
附件三: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王俊帅 | 制造财务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2 | 周方开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浙江晶科 |
3 | 姚峰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4 | 刘琴 | 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5 | 李睿 | 物流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 | 邱建峰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7 | 桂碧娟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8 | 张亮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9 | 舒一波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0 | 苏勇 | 材料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1 | 车鹏奎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2 | 杨秋灵 | 关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3 | 游佳阳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4 | 何蒸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5 | 万晓峰 | 设施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6 | 陈柯江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7 | 张东琦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8 | 田雪莉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19 | 李剑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0 | 黎刚 | 工艺整合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1 | 黄信贵 | OE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2 | 黎少龙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3 | 姜君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4 | 白枭龙 | 研究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5 | 蒋银峰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6 | 管倩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7 | 易重阳 | 浙江晶科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8 | 张勇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9 | 朱元卿 | 质量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0 | 赵德平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1-7-1-6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31 | 宋丹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2 | 周浩 | EHS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3 | 张陈良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4 | 魏厚军 | COO办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5 | 周晓强 | 校招及雇主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6 | 赵海洋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7 | 代洲洲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8 | 蔡忠军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9 | 陈华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0 | 李家勇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1 | 王存河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北京分公司 |
42 | 张展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计划物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43 | 项磊 | 瑞旭实业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瑞旭实业 |
44 | 赵鹏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海宁晶科 |
45 | 姜楠 | 工艺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46 | 戴泽荣 | 内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7 | 李佩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8 | 吕明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9 | 童鑫 | 技术服务经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0 | 武乐乐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1 | 李青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2 | 李林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3 | 王同舟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4 | 陈晓琦 | 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55 | 严如意 | 组织人才发展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6 | 朱志远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1-7-1-65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57 | 李澍宣 | 财务报告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8 | 邱涛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9 | 李晨亮 | 战略招聘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0 | 苏芳 | 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1 | 林晓波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2 | 孙剑波 | CR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3 | 肖秀花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4 | 侯兴辉 | 招聘运营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5 | 卢毅 | 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合计 | 7,700 | 100% |
注1: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型资管计划;注2: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3: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晶科指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注4: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