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等)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一致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同时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2年1月13日
闫
闫 | 康 | 平 | 李 | 双 | 海 | 陈 | 振 |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