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双象”)向控股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象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全资子公司重庆双象向控股股东双象集团借款是为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早日投产运营,体现了控股股东双象集团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能够更快促进重庆双象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借款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水平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担保或抵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