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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泰坦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泰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9,55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拟由其控股股东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投资”)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担保。

1、担保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2、上述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3、泰坦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泰坦投资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4、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该议案,关联监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泰坦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41,441,66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65.48%。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绍兴泰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8月29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47.71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
注册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7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信用状况

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该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使公司本次公开发行顺利进行,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该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开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经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方意见

(一)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事项形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项目顺利进行,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泰坦投资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事项形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项目顺利进行,没有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对此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泰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泽正 胡林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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