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未来投资等实际情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期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具体现金分红比例。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比例的,则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在拟定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上述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规定的比例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调整程序
公司应该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听取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如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