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7 月 28 日,经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 月 日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4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00010081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ANHE CHEMIC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王西路 41 号。
邮政编码:318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99.2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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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模式,以
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凭借自身的灵活
机制和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在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股
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促进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的
投资提供丰厚的回报,为振兴民族精细化工产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中间体(不含危险品)制
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凭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牟金香 5955.660 61.5
陈建郎 968.400 10.0
张有志 610.092 6.3
王江涛 435.780 4.5
东志刚 435.780 4.5
张贤桂 406.728 4.2
郑宪平 377.676 3.9
彭寅生 290.520 3.0
鲍臻湧 203.364 2.1
合计 968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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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9,699.255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39,699.25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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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