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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1年9月)
公告日期:2011-09-14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7 月 28 日,经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年 月 日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17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49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00010081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IANHE      CHEMICAL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王西路 41 号。
             邮政编码:318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699.25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模式,以
社会效益为准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凭借自身的灵活
机制和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在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充分发挥股
份有限公司的优势,促进公司业务及规模迅速、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为全体股东的
投资提供丰厚的回报,为振兴民族精细化工产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中间体(不含危险品)制
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
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化学品的制造凭安全生产许
可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牟金香                                5955.660        61.5
         陈建郎                                968.400         10.0
         张有志                                610.092          6.3
         王江涛                                435.780          4.5
         东志刚                                435.780          4.5
         张贤桂                                406.728          4.2
         郑宪平                                377.676          3.9
         彭寅生                                290.520          3.0
         鲍臻湧                                203.364          2.1
         合计                                    9684           100
                                           2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9,699.255 万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39,699.25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内转让给职工。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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