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内容一致,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治、隆余粮、刘曙萍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