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达嘉维康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62.64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618,877.25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9,148,947.1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9,469,930.1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52号)。公司已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
1 | 连锁药房拓展项目 | 6,004.64 | 6,004.64 |
2 |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15,000.00 | 15,000.00 |
合 计 | 51,004.64 | 51,004.64 |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或子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募投项目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置换已经投入募投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计划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共计4,652.14万元,其中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3,882.33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769.81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利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882.3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募集 资金金额 |
1 | 连锁药房拓展项目 | 6,004.64 | 3,882.33 | 3,882.33 |
2 | 智能物流中心项目 | 30,000.00 | - | -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15,000.00 | - | - |
合计 | 51,004.64 | 3,882.33 | 3,882.33 |
(二)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公司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6,914.89万元。截止2021年12月17日,发行费用中的承销费及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共人民币769.81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前期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769.81万元(不含增值税)。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456号)。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882.33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769.81万元(不含增值税),共计4,652.14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内容一致,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