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且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下文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