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联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江西多信宝数字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联营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江西多信宝数字服务有限公司事项,是公司从长远发展考虑而做出的决策,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回避表决情形,会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廖义刚、熊建新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