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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7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或“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中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的实施地点由现有厂区南侧地块调整布置于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其他建设内容仍在原址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60,200股,每股发行价格11.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1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793.7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325.8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586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17,375.4317,315.3815,951.05
2高性能超细金属及合金粉末扩建项目6,067.015,374.765,374.76
3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107.405,106.60-
合计28,549.8427,796.7421,325.81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调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变更前实施地点变更后实施地点
1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全部位于江西省大余县新华工业小区公司厂区南侧宗地该项目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调整到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其他建设内容仍在原址实施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因井大高速公路确定走向,从项目地块南侧穿过,占用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用地面积由原来的169亩缩减为149亩。此外,公路护坡紧挨项目用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需退让100米;按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对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相关规定,本项目用地无法容纳全部厂房建设。因此,公司拟将本项目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调整布置于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其他建设内容仍在原址实施。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

投资总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6,000吨羰基铁粉系列产品项目(一期)”内的“合成、分解和一氧化碳厂房”等建设内容调整布置于项目用地北侧厂区内是基于政府公路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中所述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悦安新材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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