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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提交长安汽车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设立重庆常安创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

关于公司参股设立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可在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延伸产业链,以服务公司产业发展和改革创新,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出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参股设立重庆常安创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纪鹏 李庆文 陈全世

任晓常 谭晓生 卫新江

曹兴权 杨新民

2022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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