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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2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公司新的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盛运环保立即支付股权收购款26,116,666.67美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以2,000万美元为基数按照年7.5%的溢价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收购原告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4.74%股权;

(2)判令盛运环保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87,208.33美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以21,658,333.33美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盛运环保立即支付未补足利润差额的违约金7,780,809.90元人民币(自2018年1月15日,以14,329,3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5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盛运环保立即支付律师费用120,000元人民币;

(5)判令开晓胜对盛运环保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9日,长城公司与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受让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4.74%股权。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安徽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美元,并于2017年7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6年12月19日,原告、盛运环保、案外人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原告长城公司(持有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34.74%的股权)、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持有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58.28%的股权)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6.98%的股权)委托盛运环保对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管理。2016年12月19日,盛运环保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同日,原告与开晓胜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开晓胜同意为盛运环保在《委托管理协议》和《承诺函》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月3日,案外人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盛运环保发出《关于履行淮安、锦州、阜新垃圾发电站委托管理义务的提示函》,盛运环保于2018年1月4日给芜湖长辉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回复:“由于多方面原因,盛运环保未能实现委托管理目标,截止至今日,盛运环保已按合同约定启动相关收购程序,并争取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收购。”综上,原告有权要求盛运环保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和《承诺函》约定收购原告持有的股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晓胜应对盛运环保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上述诉讼案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一审判决。

5、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下破产债权:股权转让款2000万美元,股权转让溢价款6,116,666.67 美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587,208.33美元,未补足利润差额部分违约金人民币7,780,809.9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0元;

(二)开晓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704元,由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因长城国际清洁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经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已经依照申报金额预留对其的偿债资源。上述诉讼判决生效后,管理人将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相应债权性质和金额,债权人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如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公司将进一步跟进处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如实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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