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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001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31),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道泰”)
被告一: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案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原告宁波道泰与被告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西藏华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宁波道泰484,976,991.78元;
2、西藏华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道泰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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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起,以484,976,991.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西藏华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道泰支付律师费3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90,986.20元、公证费1,810元;
4、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对宁波道泰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藏华烁追偿;
5、驳回宁波道泰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6,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1,685元,由西藏华烁、华业资本、华业发展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发来的(2018)京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