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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一月

8-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1〕738号《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洛耐”、“发行人”、“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黑体(不加粗)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2

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14

问题3 ...... 19

问题4 ...... 20

8-1-3

问题1

就中钢集团债务危机事项,请发行人说明:(1)目前是否有或开始执行明确的债务清偿解决方案,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目前被质押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和间接控股股东中钢股份的股权是否存在被处置的风险;(2)托管人中国宝武承诺附加了“市场化原则、以合理评估值”等条件,与债委会承诺所述“全额清偿”等前提及“以经债委会决策认可的公允价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的表述不一致,相关承诺及函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有执行力的承诺或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或其他司法程序;(3)中钢集团债务风险是否可能波及发行人,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因中钢集团债务危机发行人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有无前置条件及协议执行情况,截止目前债务重组长期借款本金50,648.11万元及利息的偿债资金来源,对中钢集团债务有无连带责任。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明确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有防止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的有效措施。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目前是否有或开始执行明确的债务清偿解决方案,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1、目前是否有或开始执行明确的债务清偿解决方案

中国宝武、中钢集团、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各方基本形成中钢集团“债务重组+业务整合+管理变革”的一揽子优化方案。其中,债务重组优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国务院原批复精神,金融债权人落实284亿元可转债转股,同时中国宝武向中钢资本注入资产,以满足债转股条件;并充分考虑中钢集团获现能力,妥善解决261亿元留债到期问题,通过展期、降息安排,有效化解金融债务负担,完成债务重组目标;债权人银行不谋求控制权,债务重组优化方案落地后中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就留债利率、还款安排等具体细节进行谈判。后续将继续加大谈判力度,与债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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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致意见后,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待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

2、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

(1)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钢集团受宏观经济下行、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等外部因素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因素影响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进行债务重组后,中钢集团实现扭亏为盈,近年来盈利水平呈增长趋势。为更妥善化解中钢集团债务风险,2020年10月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中钢集团自债务重组以来,运行状况良好且资产负债率不断降低,结合中国宝武托管及中钢集团债务重组优化方案最新进展情况,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

①中钢集团经营情况有所改善,托管成效显著

近年来,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状况正逐步改善,经济效益稳步提升。在债务重组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后,中钢集团按期足额支付留债部分的利息,为中钢集团脱困发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2020年,中钢集团共实现净利润6.52亿元,同比增长156.69%;2020年末资产负债率95.02%,较年初下降1.98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了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利润考核指标,中钢集团按期足额支付留债部分的利息。

2021年前三季度,中钢集团经营创近年来最好水平,主要指标呈现同比增幅大、运行质量好的良好态势。中钢集团2021年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66亿元,同比增长89.07%,净利润指标已提前完成全年目标,资产负债率91.84%,较年初下降3.18个百分点。另外,中钢集团债务重组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债务重组+业务整合+管理变革”的一揽子优化方案,通过实现债转股、留债的展期和降息安排,降低利息负担和资产负债率,实现中钢集团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2019年至2021年9月30日中钢集团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 (亿元)711.16662.31656.41
净资产58.0032.99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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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资产负债率91.84%95.02%97.00%
净利润 (亿元)4.666.522.54

注:中钢集团2019年、2020年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且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9月数据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自债务重组以来,中钢集团经营状况不断改善,尤其是自托管工作推进之后,中钢集团经营状况创近年来最好水平,运行状况良好。

②托管及债务重组进展情况

首先,国务院国资委部署安排中钢集团在存续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的部署安排,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后,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托管任务落实落地”,“保障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稳定”,并将“深化中钢集团内部改革,进一步激发中钢集团发展的活力动力”。国务院国资委对托管工作部署的重点是化解中钢集团债务危机,确保托管任务落实落地,保障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稳定,进一步激发中钢集团发展的活力动力。其次,中国宝武对中钢集团托管也是为了中钢集团改革脱困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宝武2020年11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中钢集团由中国宝武实施托管有关事项说明的函》,“中国宝武实施对中钢集团的托管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妥善化解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推进中钢集团改革脱困,促进中钢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

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参见前述“1、目前是否有或开始执行明确的债务清偿解决方案”部分。

(2)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

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财产与债务等情况进行审理后,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也无挽救的可能而对其进行破产宣告,组成清算组负责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并最终使债务人归于“死亡”的程序。破产清算自破产宣告开始至清算完毕,企业履行注销登记程序时结束。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具体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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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具体论述参见上述“1、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部分。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变价和分配以及注销(即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中钢集团近年来经营状况有所改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一级央企规模、影响力均相对较大,央企直接破产清算涉及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一级央企直接破产清算容易带来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另外,考虑到实际中央企一般通过债务重组或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例如中国铁物等案例,也为中钢集团债务风险的化解提供了可能性参考。综上,根据中钢集团经营发展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要求、中国宝武托管目的、托管后债务重组推进进展等情况分析,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极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家对中央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实践与措施,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

(二)目前被质押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和间接控股股东中钢股份的股权是否存在被处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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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被质押股份对应的债务尚未开始偿还本金,债务人依约按期足额偿还利息,不存在违约情形。中钢集团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具体论述参见本部分上述“(一)目前是否有或开始执行明确的债务清偿解决方案,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之“2、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内容,所以目前被质押的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和间接控股股东中钢股份的股权被处置的风险极低。即使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或间接控股股东中钢股份的股权面临被处置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时,根据中国宝武、债委会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承诺或函件精神,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的控制权,以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是国务院国资委。

(三)托管人中国宝武承诺附加了“市场化原则、以合理评估值”等条件,与债委会承诺所述“全额清偿”等前提及“以经债委会决策认可的公允价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的表述不一致,相关承诺及函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有执行力的承诺或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或其他司法程序

1、中国宝武及债委会已分别重新出具了承诺函

2022年1月7日,中国宝武重新出具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的控制权,并可以预付款形式先行支付股权对价款,中钢集团可将该股权对价款全额优先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通过以上方式,确保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022年1月10日,债委会重新出具了《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在全额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的前提下,债委会同意中钢集团(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将中钢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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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从而维持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宝武、债委会重新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已不存在附加条件不一致情形,中国宝武原出具的承诺函与债委会原出具的承诺函附加条件不一致情形已消失。

2、相关承诺及函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有执行力的承诺或约定,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或其他司法程序

(1)相关承诺及函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约定

基于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理,中国宝武、债委会的承诺函内容、国务院国资委的函件精神为面对不特定对象作出,不具有相对性,无法形成民法中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2)相关承诺及函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具有执行力的承诺,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或其他司法程序

第一,中国宝武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有实力和信誉兑现其承诺,其出具的在发行人面临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形时,将以公允价值收购发行人控股权的承诺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

第二,中国宝武出具承诺函后,其履行及执行情况将被纳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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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国宝武、债委会出具的承诺函构成面向不特定公众投资者公开披露的意思表示,如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债委会出具的承诺函,使得中国宝武在未来发行人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时,收购发行人控制权不存在债权人方面的法律障碍。

第五,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函件具有公信力及执行力。

综上,中国宝武、债委会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其承诺函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执行力。债委会出具的承诺函,使得在未来发行人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收购发行人控制权不存在债权人方面的法律障碍,可以对抗债权人或其他司法程序。

(四)中钢集团债务风险是否可能波及发行人,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中钢集团债务风险是否可能波及发行人

根据中国宝武、债委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承诺或函件精神等分析,在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导致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的控制权,以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因此,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不会波及发行人。

2、是否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的债务均为自身债务,发行人具备偿还能力

截至2021年6月末,在中钢集团2016年债务重组框架下发行人债务重组的长期借款本金50,648.11万元,均为自身债务,根据借款协议,发行人需要在2023年、2024年归还完毕借款。发行人2016年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框架下的借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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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情况如下:

序号债务人债权人协议名称截至中钢集团重组基准日本金余额还款计划截至2021年6月末本金
1发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2,700.00万元债务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即2016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如遇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计息期开始时按照调整后的利率的67%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应按照债委会确定代替基准利率执行。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按季度计息。2,700.00万元
2发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债务重组协议》6,496.50万元同上6,496.50万元
3发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债务重组协议》4,900.00万元同上4,900.00万元
4发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债务重组协议》5,500.00万元同上5,500.00万元
5发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债务重组协议》4,000.00万元同上4,000.00万元
6中钢洛耐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债务重组协议》3,651.61万元同上3,65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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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钢洛耐院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债务重组协议》20,000.00万元同上20,000.00万元
8中钢洛耐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债务重组协议》3,400.00万元同上3,400.00万元
合计50,648.11万元-50,648.11万元

截至2021年6月末,发行人拥有货币资金9.54亿元,资金充足,且发行人持续盈利较强,现金流量较稳定。发行人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不会因上述50,648.11万元长期借款而影响经营融资能力或对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发行人及相关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综上,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不会波及发行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因中钢集团债务危机发行人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有无前置条件及协议执行情况

1、因中钢集团债务危机发行人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有无前置条件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钢洛耐院分别与各债权人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均不存在前置条件。

2、发行人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的执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中钢洛耐院分别与各债权人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计划均采取同样的标准:债务清偿期限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2016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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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利率的67%,如遇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计息期开始时按照调整后的利率的67%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应按照债委会确定代替基准利率执行。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按季度计息。发行人与各债权人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还款计划如下:

还款期数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
12023年1月31日本金的25%
22023年7月31日本金的25%
32024年1月31日本金的25%
42024年7月31日本金的25%

综上,因中钢集团债务危机发行人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无前置条件;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开始偿还本金,将于2023年1月31日开始偿还第一期本金,每半年偿还一次,分四期至2024年7月31日偿还完毕,发行人从2016年8月1日计息起至今,均依约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

(六)截止目前发行人债务重组长期借款本金50,648.11万元及利息的偿债资金来源,对中钢集团债务有无连带责任

1、偿债资金来源

截止目前发行人债务重组长期借款本金为50,648.11万元,将于2023年1月31日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并每半年还款一次,分四期至2024年7月31日偿还完毕。

发行人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行人货币资金充足,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

2、对中钢集团债务有无连带责任

发行人对中钢集团债务不负连带责任。截止目前发行人债务重组长期借款本金50,648.11万元及利息的偿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行人对中钢集团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是否有防止公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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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利益受损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截至本落实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钢科技及间接控股股东中钢集团不存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提出任何异议、权利主张或诉讼、仲裁等,也没有股权权属纠纷。

中国宝武、债委会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在面临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将受让中钢科技持有的发行人控股权,以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函件精神为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

综上,中国宝武、债委会出具的承诺函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函件精神,确保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中钢集团正在进行的债务重组事项以及中钢科技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被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所以,发行人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上市条件。

(二)是否有防止公众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的有效措施

中国宝武出具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的控制权,并可以预付款形式先行支付股权对价款,中钢集团可将该股权对价款全额优先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通过以上方式,确保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债委会出具了《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在全额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的前提下,债委会同意中钢集团(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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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将中钢洛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从而维持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2021年11月12日,中钢集团收到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函件,函件精神为国务院国资委将在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期间及后续有关安排中,确保中钢洛耐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综上,中国宝武、债委会分别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在面临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将受让中钢科技持有的发行人控股权,以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函件精神为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上述措施可有效避免公众投资者因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而遭受利益损失。问题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中钢集团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中钢集团破产清算风险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钢集团受宏观经济下行、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等外部因素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因素影响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中钢集团进行债务重组,最终实现了扭亏为盈,近年来盈利水平呈增长趋势。为更妥善化解中钢集团债务风险,2020年10月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中钢集团自债务重组以来运行状况良好且资产负债率不断降低,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安排、中国宝武托管目的、托管后债务重组推进进展等情况分析,中钢集团存在极低的直接破产清算风险,但结合中国宝武、债委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承诺或函件等情况,上述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特别风险提示”之“(十三)中钢集团破产清算风险”及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 财务风险”之“(六)中钢集团破产清算风险”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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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钢集团破产风险分析

1、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

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钢集团受宏观经济下行、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等外部因素及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因素影响陷入债务危机。2016年中钢集团进行债务重组后,中钢集团实现了扭亏为盈,近年来盈利水平呈增长趋势。为更妥善化解中钢集团债务风险,2020年10月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中钢集团自债务重组以来,运行状况良好且资产负债率不断降低,结合中国宝武托管及中钢集团债务重组优化方案最新进展情况,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

①中钢集团经营情况有所改善,托管成效显著

近年来,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状况正逐步改善,经济效益稳步提升。在债务重组方案获国务院批准后,中钢集团按期足额支付留债部分的利息,为中钢集团脱困发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2020年中钢集团共实现净利润6.52亿元,同比增长156.69%;资产负债率

95.02%,较年初下降1.98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了国资委制定的利润考核指标,中钢集团按期足额支付留债部分的利息。

2021年前三季度,中钢集团经营创近年来最好水平,主要指标呈现同比增幅大、运行质量好的良好态势。中钢集团2021年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66亿元,同比增长89.07%,净利润指标已提前完成全年目标,资产负债率91.84%,较年初下降3.18个百分点。另外,中钢集团债务重组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形成“债务重组+业务整合+管理变革”的一揽子优化方案,通过实现债转股、留债的展期和降息安排,降低利息负担和资产负债率,实现中钢集团可持续健康发展目标。2019年至2021年9月30日中钢集团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总资产 (亿元)711.16662.31656.41
净资产 (亿元)58.0032.99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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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91.84%95.02%97.00%
净利润 (亿元)4.666.522.54

注:中钢集团2019年、2020年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且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9月数据为合并口径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

自债务重组以来,中钢集团经营状况不断改善,尤其是自托管工作推进之后,中钢集团经营状况创近年来最佳水平,运行状况良好。

②托管及债务重组进展情况

首先,国务院国资委部署安排中钢集团在存续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明确的部署安排,中国宝武托管中钢集团后,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托管任务落实落地”,“保障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稳定”,并将“深化中钢集团内部改革,进一步激发中钢集团发展的活力动力”。国务院国资委对托管工作部署的重点是化解中钢集团债务危机,确保托管任务落实落地,保障中钢集团生产经营稳定,进一步激发中钢集团发展的活力动力。

其次,中国宝武对中钢集团托管也是为了中钢集团改革脱困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宝武2020年11月21日出具的《关于中钢集团由中国宝武实施托管有关事项说明的函》,“中国宝武实施对中钢集团的托管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妥善化解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推进中钢集团改革脱困,促进中钢集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宝武、中钢集团、债委会各方基本形成中钢集团“债务重组+业务整合+管理变革”的一揽子优化方案。其中,债务重组优化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国务院原批复精神,金融债权人落实284亿元可转债转股,同时中国宝武向中钢资本注入资产,以满足债转股条件;并充分考虑中钢集团获现能力,妥善解决261亿元留债到期问题,通过展期、降息安排,有效化解金融债务负担,完成债务重组目标;债权人银行不谋求控制权,债务重组优化方案落地后中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就留债利率、还款安排等具体细节进行谈判。后续将继续加大谈判力度,与债委会形成一致意见后,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文件,待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

2、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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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财产与债务等情况进行审理后,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也无挽救的可能而对其进行破产宣告,组成清算组负责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并最终使债务人归于“死亡”的程序。破产清算自破产宣告开始至清算完毕,企业履行注销登记程序时结束。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具体包括破产宣告、变价和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

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具体论述参见上述“1、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性极低”部分。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变价和分配以及注销(即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原因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中钢集团近年来经营状况有所改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一级央企规模、影响力均相对较大,央企直接破产清算涉及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一级央企直接破产清算容易带来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

另外,考虑到实际中央企一般通过债务重组或重整的方式化解债务风险,例如中国铁物等案例,也为中钢集团债务风险的化解提供了可能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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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中钢集团经营发展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要求、中国宝武托管目的、托管后债务重组推进进展等情况分析,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极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家对中央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实践与措施,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之“(一)控股股东情况”之“9、中钢集团破产风险分析”中补充披露。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中国宝武出具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2、查阅了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出具的《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承诺函》;

3、访谈中钢集团,了解债务重组的最新进展及其经营状况;查阅了中钢集团出具的《中钢集团关于债务重组、托管等事项的说明》、《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说明函》;

4、查阅了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有关函件;

5、查阅了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工作简报》;

6、查阅了《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并抽查了部分金融债权人与部分债务人分别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

7、查阅了中钢集团、中钢股份、中钢资本及相关可转债持有人签署的《以债权转换为可转换公司债的合同》;

8、查询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文件,确认发行人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9、核查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不存在股权代持、不存在涉及发行人股权的诉讼仲裁纠纷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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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阅相关中介机构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单位内部保密管理制度。查阅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等;

11、查阅了中钢集团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1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并查阅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资料,了解其持续经营能力情况;

13、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根据中钢集团经营发展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部署要求、中国宝武托管目的、托管后债务重组推进进展等情况分析,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极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家对中央企业债务风险化解的实践与措施,即使中钢集团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清算的风险极低。根据中国宝武、债委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承诺或函件等情况分析,在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导致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的控制权,以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国务院国资委。故,中钢集团的债务风险不会波及发行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3

请发行人进一步采取稳定控制权的有效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进一步采取稳定控制权的有效措施

2022年1月7日,中国宝武重新出具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中国宝武将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优先购得中钢洛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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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制权,并可以预付款形式先行支付股权对价款,中钢集团可将该股权对价款全额优先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通过以上方式,确保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2022年1月10日,债委会重新出具了《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在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推进过程中,若根据债务重组谈判结果等事项,中钢洛耐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在全额清偿中钢洛耐股权质押担保范围内债务的前提下,债委会同意中钢集团(中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允价值(由中钢集团聘请并由债委会及中国宝武认可的估值机构确定的价值)将中钢洛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从而维持中钢洛耐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综上,中国宝武、债委会分别重新出具了承诺函,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中国宝武重新出具的《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

2、查阅了债委会重新出具的《中钢集团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承诺函》;

3、访谈中钢集团,了解债务重组的最新进展及其经营状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中国宝武、债委会分别重新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人在面临实际控制权变更情形时,中国宝武将受让中钢集团持有的发行人控股权,债委会同意中钢集团将发行人的控股权优先转让给中国宝武,确保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为发行人提供了具体、可行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

问题4

请发行人提供其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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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发行人已提供其与有关银行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的合同

2016年12月22日,中钢洛耐有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了《公司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本金余额为2,700万元,利息0.00元,由债务人中钢洛耐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债务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协议项下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的合同

2017年9月21日,中钢洛耐有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本金余额为6,496.50万元,由债务人中钢洛耐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债务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原为房产、土地等抵押,2020年变更为保证金质押,2020年7月,发行人使用6,600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物,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合同

2017年,中钢洛耐有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洛耐有限债务本金余额为4,900万元,利息0.00元,由债务人中钢洛耐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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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洛阳耐火材料(集团)实业总公司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4、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合同

2017年,中钢洛耐有限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洛耐有限本金余额为5,500万元,利息0.00元,由债务人中钢洛耐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5、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合同

2018年3月30日,中钢洛耐有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洛耐有限所负债务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利息0.00元,由债务人中钢洛耐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的清偿期限(重组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原为房产、土地等抵押,2020年8月24日,发行人使用4,050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物,为该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合同

2017年6月16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金余额为3,651.61万元,利息0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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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间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7、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的合同

2017年,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金余额为20,000.00万元,利息0元,由债务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8、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的合同

2016年12月15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截至重组基准日2016年7月31日,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金余额为3,400万元,利息0元,由债务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债务清偿期限为8年,自重组基准日次日起开始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止。在重组期间前6年不偿还本金,重组期间第7、8年,即2022年8月1日开始,债务人应使用自身经营收益或新增融资偿还留债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本金,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7%。中钢股份为上述《债务重组协议》提供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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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5

关于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签名:

李国富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6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陶 强 邱 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7

关于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

本人作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就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郑重声明如下:

“本人已认真阅读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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