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素质,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公司本次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原因真实合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董事会对本次确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确认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有别于其他一般对外担保,担保风险低,对公司和股东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核实了候选人的资料及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认为吴德海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高志勇
纪常伟
花 为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