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邓川 郑晓东 辛阳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