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是对公司经营的有利补充,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安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广基 高燕萍 沈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