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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9-10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2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2011 年 9 月 9 日上午 10: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北新路桥
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志民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6,74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9.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2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201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本
公积金为 328,864,683.84 元,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 214,356,600 股为基数,以
资本公积方式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
由 214,356,600 股增加至 428,713,200 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106,7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
以现有总股本 214,356,6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4,356,600 股增加至 428,713,200 股,
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2,871.32 万元。
   由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106,7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公司拟
以现有总股本 214,356,6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14,356,600 股增加至 428,713,200 股,
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42,871.32 万元。
    公司将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435.66 万元。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1-052
       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871.32 万元。
    2、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435.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871.32 万股,均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106,74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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