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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09-10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订。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2 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下称3 个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3个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及3个备忘录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及3 个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
锁定期、解锁期及相关限售规定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本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符合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修订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的,修订后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及3个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稿)》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云为                刘素英                 郑钢
                                             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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