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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
公告日期:2011-09-10
                                                              修订的说明
                   东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
    1、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 8”及“第五章 标
的股票授予的条件和程序”之 5.5 条修改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业绩条件,修改
内容如下:
    《草案》原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011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5571 万元。
    修订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1
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6,017 万元。
    2、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 9”及“第六章 标的
股票解锁的条件和程序”之 6.1 条修改了解锁的业绩条件要求,修改内容如下:
    《草案》原文: 激励对象每次解锁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1)第一次解锁条件:2011年度相比201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第二次解锁条件:2012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
   (3)第三次解锁条件:2013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4)第四次解锁条件:2014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
                                    1
                                                              修订的说明
    其中,本计划中的净利润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数据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如果公司当年发
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
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修订为:   激励对象每次解锁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1)第一次解锁条件:2011年度相比2010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第二次解锁条件:2012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
   (3)第三次解锁条件:2013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
   (4)第四次解锁条件:2014年度相比2010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5%。
    其中,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数据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二者孰低者为依据计算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
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3、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释义”部分和“第四章 本
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的两处“授予日期”明确定义为“条
件成就后 30 日”,具体内容如下:
    《草案》原文:(一)释义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授予日
            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二)第四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
                                    2
                                                               修订的说明
    4.2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
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
会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时间应当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修订为:(一)释义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认购
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的30日内
          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第四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
   4.2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的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
会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时间应当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公司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二章激励对象”2.4 条的
激励对象考核合格条件,由“前一年”改为“上一年”,具体内容如下:
   《草案》原文:2.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
                                                                      修订的说明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修订为:2.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5、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
予日、禁售期和实施程序”中,删除原第 4.4 条,并对第 4.3 条进行修改,具体
内容如下:
    删除《草案》原文第4.4条:“4.4 禁售期后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和48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25%、25%、25%和25%。
         具体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次解锁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次解锁                                                              25%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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