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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拓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原条款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 (三)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 (三)对外担保原则上只能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与有股权关系的单位相互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担保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40%,不得超过公司本级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止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当日。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股东大会通知的起止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北京康拓红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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