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本项业务的开展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综上,我们同意此次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