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1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四条 津贴标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当日起计算按月发放。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第六条 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按其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实际任职时间予以发放。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额外的独董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