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芝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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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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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0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1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求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由董事会指派人员或专门工作机构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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