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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十届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1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拟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持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变更的议案

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股东方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湖州融扬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后续追加其名下在建工程抵押,公司对湖州融扬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2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信(福建)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20%反担保,即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融信(福建)提供

1.68亿元的反担保,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股东方提供反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2022年 1 月 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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