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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5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7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李立新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25220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39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0653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56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2522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799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2021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98号《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522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799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章程》修订案全文发布于2021年12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同意325220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799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详见发布于2021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96号《七届十五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决议公告》。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字第00004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承义法字第00004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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