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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9-09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
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1 年 8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1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8 日 9:30 在山东丽天大酒店(济南市市中
区经一路 66 号)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志华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
                                                                         2
权委托书的验证,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
股份 39854534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8.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
的方式逐项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于上述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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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民生
                                       经办律师:   郑继法
                                                    宋江涛
                                       二零一一年九月八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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