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01证券代码:400066 证券简称:鹍鹏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3月26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月1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广州泓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晓燕、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华锋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海燕 沈冬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原告因与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21年3月29日在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粤0303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36,00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2021年1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39,178.08元);
2、判令被告按现状向原告移交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新都酒店整栋、停车场、酒店全部附属设施和设备,并按照每月人民币4,00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的赔偿金(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为人民币1,333,333元);
3、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以上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38,472,511.08元)
(一)确认原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 36,000,000.00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拖欠的租金作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移交其控制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新都酒店整栋、停车场、酒店全部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被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每个月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人民币 1,773,063.60元及赔偿金(赔偿金为以实际拖欠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支付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五)驳回原告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163.00元,由被告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作为原告对重整投资人等提起的业绩承诺纠纷、债权代位权纠纷等案件尚未审结;同时,重整投资人之实际控制人陈强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相关案件亦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也查封了新都酒店大楼。鉴于公司与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等重整投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待相关司法审判明确,且自2020年6月起,新都酒店已被政府征用为防疫隔离的健康驿站,防疫隔离服务需一直存续至该健康驿站工作结束止。因此,公司将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对重整投资人等提起的业绩承诺纠纷、债权代位权纠纷等案件尚未审结;同时,重整投资人之实际控制人陈强已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相关案件亦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也查封了新都酒店大楼。
鉴于公司与深圳泓睿天阗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等重整投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待相关司法审判明确,且自2020年6月起,新都酒店已被政府征用为防疫隔离的健康驿站,防疫隔离服务需一直存续至该健康驿站工作结束止。因此,公司将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将继续配合政府做好健康驿站相关工作,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公司无法判断本判决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配合政府做好健康驿站相关工作,在本判决生效之前,公司无法判断本判决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已参照2015年12月17日与原告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对相关费用进行财务计提,由于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无法判断本判决是否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已参照2015年12月17日与原告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对相关费用进行财务计提,由于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无法判断本判决是否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租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出具《告知函》,函告该租户直接与原告联系租赁场地事宜,且该租户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未向被告支付租金(每月租金人民币226,936.40元)。经被告申请,法院认为原告已实际控制该部分物业,法院判决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告每个月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扣除该部分租金后为1,773,063.60元(2,000,000.00-226,936.40)。
六、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鹍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