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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8

7-2-1

股票简称:长鸿高科 股票代码: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签署日期:2022年1月

7-2-2

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长鸿高科”)与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贵会《关于请做好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工作函”)后,会同申请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申请人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及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说明:

一、除非本回复中另有说明,募集说明书中使用的释义和简称适用于本回复。

二、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内容字体
工作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
对工作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

7-2-3

目录

问题1、关于应收款项。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0.42亿元,0.65亿元,1.87亿元和3.9亿元。部分应收票据存在逾期未兑付的情况。

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2020年度、2021年1-9月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2)对2021年9月未回款的客户,说明2021年销售额、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如占比较大,结合逾期情况、客户是否存在偿付问题或风险、后续回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等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以上情况并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

问题2、关于毛利率。报告期内,申请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46%、 26.35%、

31.95%和26.82%。申请人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请申请人结合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说明主营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能利用率的变动趋势,并量化分析上市后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存在持续性不利变动因素。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13

问题3、关于仓库火灾。2020年,申请人因仓库火灾损失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按各自职责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

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27

问题4、申请人最近一期末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84亿元,其中3.35亿元用于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但截至2021年6月该项目使用进度仅为16.35%。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截至2021年6月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使用进度仅为16.35%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7-2-4

相对原计划是否滞后,是否存在无法在预计时间完工的风险;(3)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实现效益测算过程,测算是否准确;(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出具截至2021年12月末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32

问题5、2021年12月21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及技术秘密。请发行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6对该诉讼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败诉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替代措施,并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46

7-2-5

问题1、关于应收款项。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0.42亿元,0.65亿元,1.87亿元和3.9亿元。部分应收票据存在逾期未兑付的情况。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2020年度、2021年1-9月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2)对2021年9月未回款的客户,说明2021年销售额、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如占比较大,结合逾期情况、客户是否存在偿付问题或风险、后续回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等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以上情况并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2020年度、2021年1-9月大幅增长的原因,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合理性

(一)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2020年度、2021年1-9月大幅增长的原因

2020年末、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金额增长率金额增长率
应收账款余额41,057.10109.06%19,639.22185.54%
应收账款净额38,991.76108.99%18,657.26185.54%

注: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率,为相对2020年末的增长率;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率,为相对2019年末的增长率

公司业务模式分为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公司对直销客户信用政策多数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公司对一般的经销客户也采用款到发货的方式,对于主要的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欠款额度和信用期。2020年度、2021年1-9月,与公司合作的客户超过100家,公司给予信用期的客户数量占比较低,均为合作时间较长、信用较好、销售量较大的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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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同比上升185.54%,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相比2019年增长12.09%,营业收入的增长使得应收账款随之有一定幅度增长;

(2)2020年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回款能力有一定的下降,公司对于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在销售合同签署时依据客户临时资金周转需求、采购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审核通过后,对其交易可适当放宽一定的信用期限,具体信用期限根据客户与公司进行商业谈判确定。

2、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比2020年末上升109.06%,主要原因如下:

(1)2021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相比上年同期增加16.61%,尤其是2021年第3季度市场情况较好,产品销售价格上涨,2021年第3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加9,872.34万元,上升幅度为31.74%,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使得应收账款上升;

(2)考虑到受国内散发性疫情等影响,公司对客户原有信用期进行审核,根据客户的临时资金需求情况,延长了部分合作期限较长、信誉度高、交易规模大的客户信用期,由3个月延长至4个月。相关客户2021年1-9月产生的月平均收入约为6,400万元(含税),因此该类客户信用期延长一个月也会随之使得应收账款上升。

(二)公司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与行业可比公司比较

2020年末、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与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道恩股份33.96%19.99%
万华化学15.40%15.32%
浙江众成10.62%7.97%
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19.99%14.43%

7-2-7

单位

单位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长鸿高科39.96%29.48%

注: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变动趋势相符,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

2020年公司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2020年除应收账款外,应收款项融资占应收款项的比重也较大,占比为51.21%。公司2020年末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较2019年末增长188.65%,增幅较大,主要原因是为支持下游客户的业务资金周转,公司对部分信誉好的客户的部分产品销售采用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比同行业公司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应收账款增幅较快所致,应收账款上升的原因见本题回复“(一)”之“2、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会在半年末和年末对信用期内的应收账款向客户进行提前催收,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9月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率为89.32%,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内,回款情况良好。

公司延长信用期主要是为了在疫情期间支持下游客户发展,增加主要客户粘性,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具有合理性。

二、对2021年9月未回款的客户,说明2021年销售额、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如占比较大,结合逾期情况、客户是否存在偿付问题或风险、后续回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等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以上情况并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公司2021年9月未回款客户2021年1-9月销售额、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

公司2021年9月末未回款客户2021年1-9月销售额、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截至2021年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7-2-8

客户

客户应收账款金额 (万元)应收票据 (万元)2021年1-9月不含税销售额 (万元)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坏账计提比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万元)应收账款回款率
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9,422.352,232.6621,171.0255.05%5.00%9,422.35100.00%
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7,341.93480.408,414.1992.97%5.00%6,478.4588.24%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6,863.651,548.4210,183.9282.60%5.00%6,863.65100.00%
厦门海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4,865.002,712.0820,092.5837.71%5.00%4,865.00100.00%
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3,978.084,640.1910,932.1778.83%5.00%3,811.8195.82%
东莞市搏创塑胶有限公司2,725.04217.273,261.3390.22%5.00%1,825.0366.97%
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2,249.6695.10--5.55%0.000.00%
山东高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1,389.201,290.0013,137.1720.39%5.00%1,184.0785.23%
浙江定阳新材料有限公司1,054.07-2,004.6652.58%5.00%1,054.07100.00%
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401.10-921.9343.51%5.00%401.10100.00%
湖北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20.88-560.9357.20%5.00%320.88100.00%
四川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220.80-509.0143.38%5.00%220.80100.00%
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79.10-298.6759.97%5.00%179.10100.00%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46.25885.105.22%5.00%46.25100.00%
合计41,057.1013,216.1192,372.6958.75%36,672.5689.32%

7-2-9

公司2021年9月末未回款客户的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2021年1-9月销售额的比例为58.75%,占比相对较大。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9月末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率为89.32%,回款良好,其余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内。坏账准备除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外其余客户账龄均在1年以内,按5%计提坏账,公司对潍坊宇虹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账龄在1-2年的应收账款,按10%计提坏账。

公司已与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英创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海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瑞林盛祥贸易有限公司等经销商形成深度合作关系,主要的直销客户山东高速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沥青等各种道路材料产品的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国营企业。上表中大部分客户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信誉较佳,具备较好的偿付能力。

(二)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公司无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均为按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情况如下:

账龄2021/9/30占比2020/12/31占比
1年以内5.00%99.39%5.00%100.00%
1年-2年10.00%0.61%10.00%-
合计100.00%100.00%

截至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均在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截至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在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部分应收账款账龄在1-2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

(三)部分应收票据逾期情况的说明

2020年9月-10月,公司与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宇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其销售热塑性弹性体,潍坊宇虹向申请人背书3张共计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票据到期日均为2021年8月24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大”),票据背书人为潍坊宇虹及其母公司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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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应收票据余额3,000万元,即上述3张出票人为深圳恒大的商业承兑汇票。该3,000万元票据于2021年8月24日到期后未兑付,申请人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其转入应收账款-潍坊宇虹材料供应有限公司3,000万元。

另外,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客户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烟焱”)背书的2张合计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该2,000万元的汇票出票人为深圳恒大,到期日均为2021年6月24日。该2,000万元票据到期后未兑付,已由宁波烟焱于2021年6月29日以自有资金向申请人支付完毕。由于上述2张票据均为潍坊宇虹及其母公司宇虹集团背书给宁波烟焱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烟焱在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2,000万货款后,委托申请人向票据的前手背书人潍坊宇虹追索2,000万元款项。若申请人完成追索,申请人会将该款项退还给宁波烟焱,或抵扣宁波烟焱未来向申请人采购所需支付的货款。

2021年8月26日,经友好协商,申请人就上述共计5,000万元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事项与潍坊宇虹、宇虹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郑爱周、股东王志毅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书》,由潍坊宇虹分期支付上述未承兑金额。潍坊宇虹已于2021年6月向申请人支付了300万元票据保证金,故协议书就剩余4,700万元的还款安排达成约定:潍坊宇虹在2021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5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25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万元,2022年4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2,000万元。宇虹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郑爱周、股东王志毅就上述事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上述付款安排正按照协议正常履行,其中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首期450万元款项已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完毕。

(四)公司2021年9月末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相对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1年9月末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金额的比例相对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的余额较大,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见本题回复“(一)”之“2、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7-2-11

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2021年9月末存在的应收账款回款良好。公司严格按照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综上,公司2021年9月末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金额的比例相对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披露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如下:

道恩股份
账龄2021/6/302020/12/31
1年以内2.78%2.85%
1至2年63.45%63.45%
2至3年82.62%82.62%
3年以上100.00%100.00%
万华化学
逾期账龄2021/6/302020/12/31
信用期内4.65%5.46%
逾期1-30天19.07%20.21%
逾期31-60天31.49%22.26%
逾期61天-90天62.96%52.90%
逾期91天及以上100.00%100.00%
浙江众成
账龄2021/6/302020/12/31
1年以内5.00%5.00%
1至2年15.00%15.00%
2至3年50.00%50.00%

注1:因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三季报未披露账龄,因此按2021年半年报数据进行比较,其中万华化学按照逾期账龄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注2:道恩股份应收账款账龄在6个月以内,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2.70%;应收账款账龄在7-12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为10.36%;为了增强可比性,上表口径为合并后1年以内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其中2020年末应收账款账龄均在1年以内,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内的占比为99.39%。公司1年以内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浙江众成相同,高于道恩股份,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具有合理性。

综上,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在一年以内,期后回款情况较好,不存在坏账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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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1、获取申请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明细,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变动情况,并结合公司及行业变化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变动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获取申请人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及客户信用评价表,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动;

3、查阅公司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信用政策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比较其差异;

4、获取并检查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龄表及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坏账核销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对于申请人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就销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了解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

6、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确认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应收款项占销售收入比重较高,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具有合理原因。

2、对于2021年9月未回款的客户,应收款项(含应收票据)占销售额比例相对较大,主要是因为2021年9月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合理,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7-2-13

问题2、关于毛利率。报告期内,申请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46%、 26.35%、

31.95%和26.82%。申请人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请申请人结合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说明主营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能利用率的变动趋势,并量化分析上市后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是否存在持续性不利变动因素。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60,883.43128,148.13113,090.1199,079.90
主营业务成本46,550.2988,149.6583,285.7674,842.76
毛利14,333.1439,998.4829,804.3524,237.14
主营业务毛利率23.54%31.21%26.35%24.46%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46%、26.35%、31.21%和23.54%。2020年和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成本剔除运输费用后,计算的毛利率分别为

31.95%和24.86%,2021年1-6月与2018年、2019年无明显差异。2020年毛利率较高,主要系2020年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导致。

二、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

(一)上游产业波动情况

申请人所处的热塑性弹性体行业产业链上游为石油化工行业。公司主营产品为SBS系列和SEBS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为丁二烯、苯乙烯,其中苯乙烯属于化工类大宗商品;丁二烯为生产乙烯的副产品,主要用于生产合成橡胶、合成树脂等,不属于大宗化学品。丁二烯与苯乙烯均具有公开、透明的市场价格。

1、丁二烯

7-2-14

长鸿高科丁二烯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数据来源于Wind)波动情况如下:

-2,000.004,000.006,000.008,000.0010,000.0012,000.0014,000.00

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

2019年1月2019年3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2019年9月

2019年11月

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5月2020年7月2020年9月

2020年11月

2021年1月2021年3月2021年5月

长鸿高科丁二烯采购单价与丁二烯市场价格对比

长鸿高科丁二烯采购单价丁二烯市场价格(不含税)

由上图可见,丁二烯市场价格2020年上半年总体处于下降趋势,2020年下半年总体处于上升趋势,2021年1-6月总体处于上升趋势;2020年整体平均市场价格5,510.99元/吨低于2021年1-6月平均价格6,799.70元/吨,主要原因是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外停工停产导致国外需求下降幅度较大,国外货源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国内供需失衡,市场价格偏低;2021年上半年受市场基础化工产品、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影响,市场价格偏高。

2、苯乙烯

长鸿高科苯乙烯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数据来源于Wind)波动情况如下:

7-2-15

-2,000.004,000.00

6,000.00

8,000.0010,000.00

12,000.00

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2018年11月

2019年1月2019年3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2019年9月

2019年11月

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5月2020年7月2020年9月

2020年11月

2021年1月2021年3月2021年5月

长鸿高科苯乙烯采购单价与苯乙烯市场价格对比

长鸿高科苯乙烯采购单价苯乙烯市场价格(不含税)

由上图可见,苯乙烯市场价格2020年1-4月处于下降趋势,2020年5-10月处于低位平稳趋势,2020年11月-2021年6月整体处于上升趋势,但波动幅度较大;2020年整体平均市场价格5,377.93元/吨低于2021年1-6月平均价格7,788.87元/吨,主要原因与丁二烯相似,受疫情影响和大宗商品涨价影响。

报告期内长鸿高科丁二烯、苯乙烯采购单价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趋势基本一致,部分月份采购单价较市场价格较低的原因为:一方面公司采用长约采购,部分供应商给予公司部分销售折扣;另一方面公司判断价格走势,采取预付款提前锁量、锁价的形式采购。

(二)下游产业波动情况

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作为可以替代合成橡胶和传统塑料制品的绿色环保新型材料,是一种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也可以作为聚合物改性剂,用途极为广泛,下游涉及的行业也众多,包括:高速公路、防水卷材、家电、汽车零部件、建材、制鞋、玩具、医疗、光纤电缆、润滑油等,已应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广泛领域。公司生产的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主要为SBS和SEBS,目前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沥青改性和防水卷材等。

报告期内,在公开市场信息中卓创资讯公布了中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SBS792及SEBS503两个牌号的销售价格,SBS和SEBS市场价格取自上述两个牌号的价格。长鸿高科SBS和SEBS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7-2-16

1、SBS

长鸿高科SBS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由上图可见,SBS市场价格2020年1-4月处于下降趋势,2020年5-10月处于低位波动趋势,2020年11-12月价格较高,2021年1-6月处于上升波动趋势;2020年整体平均市场价格9,100.19元/吨低于2021年1-6月平均价格10,470.71万元/吨,主要原因是除11月和12月外,2020年整体受疫情影响,市场需求较弱,产品价格较低;2021年上半年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价格偏高。

2、SEBS

长鸿高科SEBS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7-2-17

-5,000.0010,000.0015,000.0020,000.00

25,000.00

2018年1月2018年3月2018年5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

2018年11月

2019年1月2019年3月2019年5月2019年7月2019年9月2019年11月

2020年1月2020年3月2020年5月2020年7月2020年9月

2020年11月

2021年1月2021年3月2021年5月

长鸿高科SEBS销售价格与SEBS市场价格对比

长鸿高科SEBS销售月均价SEBS市场月均价(不含税)

由上图可见,SEBS市场价格2020年1-10月处于低位平整趋势,2020年11-12月价格较高,2021年1-6月处于相对平整趋势;2020年整体平均市场价格15,540.87万元/吨低于2021年1-6月平均价格17,495.48万元/吨,主要市场供需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报告期内,公司SBS及SEBS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趋势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主营产品售价、单位成本的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SBS系列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金额
平均单位售价10,534.8117.19%8,989.69-16.54%10,771.05-11.49%12,168.67
平均单位成本8,157.9527.92%6,377.36-22.03%8,179.35-16.17%9,756.61

注:2021年1-6月数据同比为与2020年全年数据的对比

报告期内,SEBS系列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金额

7-2-18

平均单位售价16,106.383.86%15,507.083.42%14,994.59-9.45%16,559.61
平均单位成本8,773.6818.26%7,418.82-18.93%9,150.58-16.76%10,992.83

2018年度至2020年度,SBS和SEBS系列产品原材料价格回落,平均单位成本在下降;除2020年度SEBS外,SBS和SEBS系列产品平均单位售价也在随之下降。2021年1-6月,SBS和SEBS系列产品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导致平均单位售价提高。

四、产能利用率的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产能利用率81.41%89.32%91.62%102.97%

公司产能利用率对毛利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果产能利用率下降,产量下降,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增加,产品毛利率下降,反之亦然。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变动成本与固定成本,其中变动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包装物成本、能源费用及物料消耗等项目,固定成本主要为制造费用中的折旧摊销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如下: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固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7.23%7.32%4.66%3.88%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比均在8%以下,占比较低;同时2021年1-6月产能利用率比2020年下降幅度不大,因此产能利用率对公司毛利率影响较小。

五、上市后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主营业务成本剔除运输费用后,计算的毛利率分别为31.95%和24.86%。2021年1-6月毛利率低于2020年度,主要系2020年度直接材料采购价格较低、2021年1-6月直接材料采购价格较高。

7-2-19

(一)主营产品上市前后毛利率

1、SBS系列产品

申请人SBS系列产品上市前后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
平均单位售价10,534.8117.19%8,989.69-16.54%
平均单位成本8,157.9527.92%6,377.36-22.03%
平均毛利率22.56%-22.37%29.06%20.78%

公司SBS系列产品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毛利率分别为29.06%和

22.56%。由上表可见,2021年1-6月毛利率下降主要原因系2021年1-6月平均单位成本上涨较多。报告期内,公司SBS系列产品平均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
平均单位成本8,157.9527.92%6,377.36-22.03%
平均直接材料5,983.0928.15%4,668.73-28.25%
平均直接材料/平均单位成本73.34%0.18%73.21%-7.98%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SBS平均单位成本中平均直接材料为主要构成部分,直接材料占单位成本的比例为73.21%和73.34%,平均单位成本的变动主要是由平均直接材料的变动导致的。

2、SEBS系列产品

申请人SEBS系列产品上市前后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

7-2-20

平均单位售价16,106.383.86%15,507.083.42%
平均单位成本8,773.6818.26%7,418.82-18.93%
平均毛利率45.53%-12.72%52.16%33.85%

公司SEBS系列产品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毛利率分别为52.16%和

45.53%。由上表可见,2021年1-6月,SEBS系列产品单位成本上涨18.26%,导致毛利率较2020年度下降。报告期内,公司SEBS系列产品平均单位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不含税)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同比增减金额同比增减
平均单位成本8,773.6818.26%7,418.82-18.93%
平均直接材料5,795.4014.69%5,052.98-23.26%
平均直接材料/平均单位成本66.05%-3.02%68.11%-5.35%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SEBS平均单位成本中平均直接材料为主要构成部分,直接材料占单位成本的比例为68.11%和66.05%,平均单位成本的变动也主要是由平均直接材料的变动导致的。

(二)平均单位成本变动分析

1、2020年采购价格较低的原因

2020年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外停工停产导致原材料国外需求下降幅度较大,国外货源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国内市场供需失衡,原材料采购价格处于低位运行;同时公司执行原材料采购锁量、锁价协议,共同导致平均原材料价格下降。其中丁二烯、苯乙烯是公司生产SBS和SEBS的主要原材料, 2020年、2021年1-6月丁二烯和苯乙烯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4.75%、79.48%,占比较大,主要原材料丁二烯和苯乙烯价格的变动是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变动的主要因素。

(1)丁二烯

7-2-21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丁二烯出厂价开始从8,500元/吨左右迅速下跌,到6月最低达到 4,000元/吨上下,之后重新回升,到12月又重新回到8,000元/吨上下。公司相对准确地判断了原材料的价格走势,在3月份开始在年约采购的基础上逐渐加大年约合同外的丁二烯采购量,7月份开始逐渐减少采购量,较为有效地降低了丁二烯的采购成本。公司丁二烯2020年平均采购价格相比2019年下降36.53%,采购价格的下降导致成本结转价格下降38.98%,降幅明显。2020年1月-2020年12月丁二烯出厂价

单位:元/吨

(2)苯乙烯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原油价格下降,苯乙烯2020年全年除11月和12月外,整体价格在低位。公司在2020年 3、4月份采取预付款提前锁量、锁价的形式,较为有效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公司苯乙烯2020年平均采购价格相比2019年下降24.48%,采购价格的下降导致成本结转价格下降25.25%,降幅明显。

2020年1月-2020年12月苯乙烯出厂价

单位:元/吨

7-2-22

2、2021年1-6月采购价格较高的原因

2021年1-6月,由于基础化工产品、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公司平均原材料价格相比2020年大幅度上涨。原材料价格处于较高或者上行区间时,一般不采取锁价、锁量的采购模式,原材料采购价格随行就市。

(1)丁二烯

2021年1-6月,由于疫情影响减弱,国内外宏观宏观经济转好,大宗商品及基础化工产品价格普遍上涨,2021年1-6月,丁二烯价格在8,000元/吨左右震荡,较2020年度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公司丁二烯2021年上半年平均采购价格相比2020年上涨31.49%,采购价格的上涨导致成本结转价格上涨30.21%,涨幅明显。

2020年1月-2021年6月丁二烯出厂价格

单位:元/吨

7-2-23

(2)苯乙烯

2021年1-6月,由于国内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苯乙烯采购价格恢复到9,000-10,000元/吨,较2020年价格水平涨幅较大。公司苯乙烯2021年上半年平均采购价格相比2020年上涨17.43%,采购价格的上涨导致成本结转价格上涨

17.65%,涨幅明显。

2020年1月-2021年6月苯乙烯出厂价

单位:元/吨

(三)单位售价变动分析

由于公司主要产品应用领域主要为制鞋业、沥青改性、聚合物改性、胶黏剂

7-2-24

等传统制造业,对上游价格上涨接受能力有限。同时主要产品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市场对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具有较合理的预期,在原材料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主要产品的售价保持相同增长率具有较大压力;在原材料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主要产品的售价也不会大幅下降。2020年,公司整体单位成本下降幅度较大,单位售价变化幅度小于单位成本下降幅度;2021年1-6月,公司整体单位成本上涨幅度较大,单位售价变化幅度也小于单位成本上涨幅度。综上所述,2020年毛利率较高主要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原材料供需失衡,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2021年1-6月,公司毛利率回归正常区间。

六、与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势的比较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如下:

财务指标公司简称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综合毛利率道恩股份13.11%27.75%16.91%17.46%
万华化学31.07%26.78%28.00%33.83%
浙江众成25.07%26.60%24.39%17.62%
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23.08%27.04%23.10%22.97%
长鸿高科19.59%31.82%27.64%26.07%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的变动趋势相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整体介于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之间,2020年度高于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2021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

23.54%,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似。

2021年1-6月公司根据实际生产计划,将暂未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了销售。新增贸易收入为销售原材料丁二烯和苯乙烯,销售金额为1.58亿元,贸易收入毛利率为0.99%,占营业总收入比重为20.44%。2021年1-6月综合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一方面由于公司开展部分贸易类业务,另一方面主要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上升。2021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高于道恩股份,低于万华化学和

7-2-25

浙江众成。

相比万华化学和浙江众成,道恩股份主营业务为热塑性弹性体,与长鸿高科产品结构最为类似,2020年度道恩股份毛利率大幅上涨至27.75%,较2019年增幅为64.10%。2021年1-6月,毛利率为13.11%,较2020年下降52.76%。长鸿高科报告期内毛利率波动与道恩股份趋势一致。

七、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持续不利变动因素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TPES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实现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不断向市场提供高性能、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以替代传统低端、低环保性能材料。TPES产品无毒环保安全、硬度范围广,有着优良的着色性、耐候性、抗疲劳性和耐温性,触感柔软,良好的电性能及溶解性、共混性、柔顺性及气密性,加工性能优越,无需硫化,可以循环使用,可以作为聚合物改性剂、沥青改性剂、粘合剂、包覆材料等广泛应用于橡胶制品、汽车、家电、改性沥青、电线电缆、医疗卫生、玩具、地面铺装材料等行业。

报告期内,申请人TPES业务发展良好。2018年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21亿元、11.57亿元和12.9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1亿元、2.15亿、

3.02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7.75亿元,同比增长36.36%,净利润0.84亿元,同比增长6.06%。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环保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既环保又节能的TPES产品未来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申请人2020年度毛利率较2018年度、2019年度大幅上升的原因主要系新冠疫情导致的原材料成本大幅下降。2021年1-6月,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回归正常区间,公司毛利率回归正常,与2018年度、2019年度无明显差异,公司毛利率波动情况与同行业变化趋势一致,不存在持续性不利变动因素。

八、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会计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7-2-26

1、了解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流程;

2、获取公司销售毛利表,复核、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各产品毛利率变动情况;

3、对发行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4、了解、分析公司产品定价策略、采购策略;

5、查询分析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情况与公司实际采购情况;

6、分析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变动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情况分析各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合理性;

7、结合同行业毛利率水平分析毛利率波动是否合理。

(二)保荐机构、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营产品售价与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一致;申请人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产能利用率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2、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在2020年上半年总体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2020年下半年开始原材料市场价格逐渐上涨。2020年度毛利率上升主要是原材料价格整体较低,使得单位成本下降;2021年1-6月毛利率较2020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单位成本上升,2021年1-6月毛利率与2018年度、2019年度趋同,申请人上市后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3、申请人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符,不存在持续性不利变动因素。

7-2-27

问题3、关于仓库火灾。2020年,申请人因仓库火灾损失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按各自职责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

(一)租赁仓库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2月20日凌晨2点左右,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物流”)5#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该仓库系申请人租赁使用,用于存放相关产成品。事故发生后,相关方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恒逸物流进行灭火工作,经过救援人员的全力扑救,于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扑灭火势。

本次火灾事故致使申请人存放在恒逸物流5#仓库中的SBS产品形成损毁。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

(二)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地消防部门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情况

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收到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北仑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仑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可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电气故障、违章作业、雷击等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就该事故认定书,经消防部门访谈确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SBS产品自燃燃点为440摄氏度,火灾发生当天的气候条件无法致使该产品自燃;(2)该消防部门检测了火灾现场残留的申请人SBS产品的成分,经检测,证实残留的SBS产品成分中无易燃物质;(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是由于SBS产品的自燃引起的,且因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消防部门采取了排除法。

7-2-28

综上,消防部门未将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为系申请人SBS产品自燃引起,但因客观条件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因此无法将申请人SBS产品自燃这一火灾原因进行排除。

2、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就火灾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2020年5月29日,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海泰”)就《火灾事故认定书》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浙海泰总部律(专)字[2020]第0094号),认为:(1)消防部门关于“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的认定仅为假定上的起火原因,并非确定性的起火原因;(2)《火灾事故认定书》将存货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限定为“特定条件下”。通常理解为可以排除一般条件下的自燃可能性。从目前审阅的资料上看,无法查清“特定条件”的具体指向以及是否客观存在,且申请人产品的理化特性为不易燃,故难以确认自燃系引发火灾的原因;(3)既往的司法裁判案例就“无法排除自燃原因引发火灾”比较多地认定为无法确定自燃为火灾原因,且强调保险人的举证责任。综上,浙江海泰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SBS自燃是火灾原因。

二、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申请人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损失亦低于5000万元,不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实

7-2-29

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经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本次火灾仅由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并未认定申请人对本次火灾需承担责任,同时申请人亦未受到任何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因此,申请人本次火灾亦不属于责任事故。综上所述,本次火灾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亦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

恒逸物流火灾事故致使申请人存放在恒逸物流5#仓库中的SBS产品形成损毁。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

四、保险公司赔付情况

2019年5月4日,申请人与首席承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共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署《保险合同》,约定申请人所涉及的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按照合同及其他特别约定的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根据该《保险合同》,申请人就投保财产原材料和存货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5月9日零时至2020年5月8日二十四时,2020年7月22日,北京佳实德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对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出具《公估报告》核定:保险标的热塑胶性弹性体(苯乙烯类)即SBS产品损失19,909,086.45元。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9,980,000.00元。

五、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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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科目。材料、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2)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属于管理原因造成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按其贷方差额,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上述准则应用指南的具体要求,基于当时所掌握的信息和事件进展情况,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进行了会计处理,将在恒逸物流火灾事故中损毁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存货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合计金额2,206.00万元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后考虑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申请人于2020年5月31日针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将火灾事故涉及存货的相关损失2,206.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2020年6月8日申请人将火灾残次品处置收益53.10万元冲减营业外支出。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将收到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998.00万元冲减营业外支出。2020年度,申请人因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事故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

六、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清查毁损资产清单,毁损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存货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不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1、访谈申请人高管,了解火灾事故的发生情况;

2、获取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申请人与恒逸物流签订的《仓储租赁合同》,了解申请人财产的保障措施;

3、访谈申请人高管,了解火灾的发生情况及保险公司对该火灾事故的理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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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取热塑性弹性体(苯乙烯类)《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SBS产品的理化特性及自燃情况;

5、取得并复核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6、律师及会计师在申请人IPO审核阶段访谈宁波市北仑区消防大队,保荐机构查阅并复核访谈记录,进一步了解火灾事故的认定原因;

7、获取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了解相关司法裁判情况;

8、检查申请人关于该火灾事故相关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二)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认为:

1、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在恒逸物流5#仓库。消防部门未将本次火灾事故认定为是申请人存放的产品SBS自燃,仅认定因客观条件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无法将申请人SBS产品在特定情况下自燃这一火灾原因进行排除。

2、本次火灾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

3、就申请人在本次火灾中的损失,申请人已获得相关保险赔款998.00万元。

4、申请人因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产生营业外支出1,154.90万元,会计处理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存在报废资产或损毁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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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申请人最近一期末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84亿元,其中3.35亿元用于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但截至2021年6月该项目使用进度仅为16.35%。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截至2021年6月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使用进度仅为16.35%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是否滞后,是否存在无法在预计时间完工的风险;(3)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实现效益测算过程,测算是否准确;(4)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出具截至2021年12月末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回复:

一、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占比
贸易收入15,846.1995.27%
租金收入693.914.17%
材料及废料销售收入93.260.56%
其他业务收入合计16,633.36100.00%

公司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贸易收入15,846.19万元,占其他业务收入金额95.27%。

公司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占比及增长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
金额比例同期增长率金额比例
主营业务收入60,883.4378.54%8.28%128,148.13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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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16,633.3621.46%2572.99%1,580.141.22%
合计77,516.78100.00%36.36%129,728.28100.00%

2021年1-6月份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新增的贸易收入。新增贸易收入为销售原材料丁二烯和苯乙烯,其中主要是销售丁二烯,丁二烯销售占比为81.26%。2020年末,公司与中石化化工销售(福建)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博荟化工有限公司等签订年度合约合同,约定向公司销售丁二烯和苯乙烯。公司签订年度合约的原因是采购量大的情况下,采购价格会有一定的优势。2021年1-6月公司根据实际生产计划,在保障生产所需库存原材料的前提下,将多余暂未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了销售。公司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截至2021年6月,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使用进度仅为16.35%的原因及合理性,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是否滞后,是否存在无法在预计时间完工的风险

(一)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使用进度仅为16.35%的原因及合理性

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43,549万元,募集资金计划投资33,547.11万元,自有资金计划投资10,001.89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项目累计实际投入金额合计22,858.76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2.49%;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支付6,605.72万元,占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进度的19.69%。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为2020年8月,公司根据项目资金需求,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2020年末之前未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由于该项目前期已申请银行专项项目贷款,利率较低,公司先行使用银行贷款投入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项目,所以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募集资金使用较低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申请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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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二)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是否滞后,是否存在无法在预计时间完工的风险

1、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计划进度

根据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34号),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原预计于2021年12月建成完工,即试车投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为2022年4月。

2、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将延期

申请人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因以下原因将延期:

(1)2021年以来,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但各地散发性疫情仍有发生,加之2021年6月份以来因台风及强降雨天气影响,对局部地区的生产和运输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也因此受到影响;

(2)浙江省及宁波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大力推进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公司积极响应相关要求。为高效推动包括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在内的公司整体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并避免重复投资,公司需新建包括中央控制系统、数字化管控平台等在内的智慧工厂建设项目。该项目需新增约15亩用地,并需就高压铁塔移位等事项进行协调。由于前期散发性疫情等原因,高压铁塔移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事项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的建设进度滞后。当地政府将全力支持和协调高压铁塔移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等事项,目前已原则上同意出让相关土地给公司。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将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

上述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延期事项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6日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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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已出具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01号)。

3、是否存在无法在预计时间完工的风险

如上文所述,申请人已对该项目进行延期,该延期事项通过了申请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申请人已对延期事项进行了公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对原计划有所延期是由于客观原因及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申请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场战略。在保持财务健康的前提下,申请人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实现效益测算过程,测算是否准确

(一)项目承诺效益测算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承诺效益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2万吨/年SEPS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能计划及产品价格表

产品第一年(吨)第二年(吨)第三年(吨)第四年(吨)第五年及以后(吨)单价(元/吨)(不含税)
SBS20,800.0037,800.0021,000.0010,500.0010,684.00
SEBS3,600.006,000.002,000.0015,385.00
SIS1,200.002,250.003,500.005,000.0014,248.38
SEPS400.001,350.007,600.0014,500.0020,000.0035,000.00
合计22,400.0045,000.0038,100.0032,000.0020,000.00

根据上表测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产品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及以后
SBS22,222.7240,385.5222,436.4011,218.20
SEBS5,538.609,231.003,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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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及以后
SIS1,709.813,205.894,986.937,124.19
SEPS1,400.004,725.0026,600.0050,750.0070,000.00
合计25,332.5353,855.0163,254.3372,169.3970,000.00

2万吨/年SEPS技改项目2019年10月投产,产量较少,因此2019年不对承诺效益进行计算。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数据,2020年度理论承诺效益为32,463.15万元(25,332.53*3/4+53,855.01*1/4=32,463.15万元),2021年1-6月理论承诺效益为26,927.50万元(53,855.01*2/4=26,927.50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1-6月累计承诺效益59,390.65万元。

(二)项目实际效益计算

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实际效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
产量(吨)金额 (万元)产量(吨)金额 (万元)产量(吨)金额 (万元)
SBS8,565.719,451.2631,205.9828,122.978,967.139,960.88
SEBS3,785.576,101.494,890.578,853.34
SEPS5.008.85
SIS332.68367.65
合计12,351.2815,552.7436,434.2337,352.828,967.139,960.88

注:实际效益计算中,若当月产品没有销售单价,选取产出后最近一次销售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理论效益和实际效益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承诺效益实际效益差异
2021年1-6月26,927.5015,552.74-11,374.76
2020年32,463.1537,352.824,889.67
2019年9,960.889,960.88
合计59,390.6562,866.443,475.79

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于2019年10月投产,因此不比较2019年度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的差异。

2020年度实际效益超过承诺效益4,889.67万元,原因主要是SBS实际产量比预计产量增加24.57%,销售单价比预计单价下降15.65%。2021年1-6月实际效益低于承诺效益11,374.76万元,主要原因系2021年上半年公司SBS及SE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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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产量合计比预计产量下降28.28%(SBS与SEBS的转换比为2:1),一方面因为5月份安全度夏停工检修21天,另一方面因为4月22日开始至5月5日期间试产新牌号产品SBS1406,该期间段新牌号产品生产尚未达到稳定状态所致。

四、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一)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可降解塑料的产业布局亟需资金支持

国内外可降解塑料市场需求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对产品性能、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司在行业蓬勃发展背景下,亟需资金支持,充实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提高公司营运资金实力,抓住行业发展机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银行授信使用期限不适宜用作长期资本性支出

基于公司良好的盈利预期和稳健的资产负债结构,各借款银行给予公司较高的授信额度,这对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和财务稳健性具有重要作用,但上述银行授信主要为1到2年的短期授信,不适宜进行长期性的项目建设和资本性支出。因此公司银行授信额度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未来新增营运资金需求和新建项目的铺底资金需求,否则将面临长期资本性支出与短期流动资金还贷需求错配的问题,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3、拓展全新可降解塑料领域

公司目前营业务为苯乙烯类(TPES)热塑性弹性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卓创资讯,截至2019年底长鸿高科TPES市场份额第三,位居中石化、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之后。长鸿高科虽属于TPES行业的头部企业,但为了应对市场风险,申请人亟需开拓新的领域,丰富公司的产品类型,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扩大产能及规模化的重要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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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投资于2021年9月完工,设计产能12万吨,本次募投项目为一期二次投资,设计产能18万吨。随着可降解塑料政策的不断落地及推进,可降解塑料的市场需求将不断扩大,扩大产能产量及规模化的需求也愈发急迫。

5、为了适应可降解塑料领域的布局,积累先发优势

长鸿高科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成为首批布局可降解塑料企业之一,同时公司将形成华东地区最大的可降解塑料生产基地。化工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及人才密集型行业,受到原材料及产品销售运输半径、品牌知名度等因素的制约,化工企业需提前进行产能布局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化工行业站稳脚跟,积累先发优势,巩固市场地位。

(二)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我国不断加大的对白色污染的治理力度为可降解塑料提供发展契机

中央政府分别于 2020 年 1月和 7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分阶段设立禁塑限塑目标,提出到 2025 年对不可降解塑料逐渐禁止、限制使用。两部委计划在2022年实现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用量减少,替代产品推广和废弃物资源化能利用比例大幅提升等目标、《意见》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小于0.01mm的PE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塑料棉签(2020年底 )、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2020年停止生产、2022年禁止销售);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和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加强对替代产品的推广。伴随着国家和地方禁塑政策的持续加码,可降解塑料在部分领域的替代进程正在快速推进,参考国内的消费结构,农用膜和一次塑料制品作为产品规划首先惠及的领域。

因此,申请人面对巨大的市场需求需要尽快进行产业布局,取得先发优势。

2、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区位优势及一体化优势

项目实施地浙江省嵊州市距离原料主要产地宁波和产品市场台州、义乌等地的交通均很便利,有利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本次募投项目有区位优势,厂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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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化工园区,公司在嵊州市建立新的生产基地,可迅速确定公司在浙江省内的区域发展优势,增加区域市场竞争力。就生产过程而言,公司在生产中,改性直接生产终端薄膜、塑料袋等终端产品,能耗大为降低,又减少了物料转运及中间环节。加之规模化的优势,最终的终端产品价格相比传统塑料袋将处于正常价格区间,未来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将占领更大市场。

3、PBAT是国内主流的可降解塑料品种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塑料污染问题的关注逐渐加深,各种形式的环保政策不断出台,随着“限塑”的观念在全球逐渐达成共识,可降解塑料制品被推向了时代风口。可降解塑料主要有石油基和生物基两种,顾名思义其原材料分别来源于石油和生物制品。由于性价比较高,目前石油基中的 PBAT 及生物基中的 PLA是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两个品种。

项目淀粉基塑料PLAPHAPBS/PBSAPBAT
耐热性能较低较高
成膜性能较好较好较好良好
硬度较低较低
力学强度适中较高
耐水解性能适中
透明性
价格较低较高较低
降解途径在温度高于55℃或富氧和微生物作用下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水、土壤和二者兼具的坏境中,甚至在厌氧条件下都可生物降解在堆肥等接触特定微生物条件下才发生降解,降解速率尤其是崩解速率稍差在堆肥等接触特定微生物条件下才发生降解,降解速率尤其是崩解速率稍差

相较于PHA、PBS/PBSA品种,PBAT与PLA的生产工艺更加成熟,单位生产成本较低,对于传统塑料制品的替代阻力较小,因而成为国内市场主流的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市场空间更为广阔。

4、先行建设一期一次项目为募投项目打下坚实基础

本次募投项目为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项目,先行建设的一期一次项目于2021年9月完工。一期一次项目的先期投入将为一期二次项目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得本次融资项目在生产流程控制、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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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迭代、上下游市场的控制等方面将更加有效率。

(三)本次融资不属于过度融资

尽管公司近年来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良好,但公司已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相关安排。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60万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一次项目。公司现有资金规模难以满足一期二次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拟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一期二次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次融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属于过度融资。

(四)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1、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约为9个月,建设工期的计算从初步设计开始到年产18万吨装置投产为止。预计按计划投入建设并如期投产后的第1年达产率为80%,第2年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本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40.60%,投资回收期(税后)为 3.6 年,正常年份,即达产率100%的情况下,预计收益指标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营业收入348,764.00
总成本费用265,449.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538.00
利润总额68,963.00
净利润51,722.00

2、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效益测算的谨慎性

(1)营业收入

本项目达产后营业收入为 348,764.00 万元,即该项目达产当年所形成产能的全部收入。THF(四氢呋喃)为PBAT生产过程上的副产品,平均每1吨PBAT会产生0.11吨T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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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PBAT价格

预测PBAT产品平均单价为 1.8万元/吨,2021年1-6月,PBAT市场平均价格介于 23,000元/吨-33,000元/吨之间。此轮价格上涨是由于疫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原材料供应量不足以及资本推动等原因导致,不具有持续性。根据扬州惠通出具的《可研报告》,远期因政策持续推动的影响,预计在未来5-10年,PBAT的价格可能会下降至17,000元-19,000元。同时大宗化工商品价格具有周期性,经综合考虑,本项目的PBAT产品价格以18,000元/吨进行计算,并结合目前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而定,具有合理性。

②THF价格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2019年2018年
THF平均价格22,305.6812,918.1313,188.7214,510.47

数据来源:wind

受益于2021年上半年PBAT价格快速上涨,THF平均价格为22,305.68元/吨,涨幅明显。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预测THF销售价格为12,507元/吨,低于平均价格,具有谨慎性与合理性。

(2)总成本费用

本项目总成本费用包括原辅材料、能源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摊销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测算依据如下:

①原辅材料

原材料包括PTA、AA、BDO以及助剂等,具体如下:

序号名称主要成分年用量(吨)单价(元/吨)合计(万元)
1PTA精对苯二甲酸65,700.005,750.0037,778.00

序号

序号产品产量(万吨)单价(元/吨)金额(万元)
1PBAT可降解塑料18.0018,000.00324,000.00
2THF(四氢呋喃)1.9812,507.0024,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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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A己二酸71,640.008,172.0058,544.00
3BDO1,4-丁二醇107,100.008,911.0095,437.00
4助剂-3,060.0050,000.0015,300.00
5包装袋-180,000.00250.004,500.00
合计211,559.00

根据生产工艺及产品配方,本次经济效益测算时,PTA、AA、BDO的单耗如下表示:

序号项目单位吨产品单耗一年期消耗
1精对苯二甲酸0.36565,700.00
2己二酸0.39871,640.00
31,4-丁二醇0.595107,100.00

PTA、AA、BDO三种核心原材料近三年一期平均价格,具体如下:

PTA(元/吨)BDO(散水、元/吨)AA(元/吨)
期间均价 (含税)均价 (不含税)均价 (含税)均价 (不含税)均价 (含税)均价 (不含税)
2018年6,519.565,769.5211,189.709,902.3910,730.559,496.06
2019年5,740.105,079.738,790.147,778.888,170.147,230.21
2020年3,603.453,188.899,202.808,144.076,821.526,036.74
2018.1.1-2021.6.305,157.414,564.0810,871.139,620.478,648.327,653.38

数据来源:wind

因大宗化工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本次募投项目原材料价格以近三年一期平均单价取中间值为单价测算,具有谨慎性与合理性。

②能源费

本项目的水、电、天然气由化工园区的管网和电网供应,蒸汽由园区内动力公司供应。其他循环水、纯水、压缩空气、氮气等,均由本项目公用工程站自制。本项目综合能耗表如下:

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万元)
1千瓦时118,800,000.000.758,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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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然气标方25,200,000.008.5021,420.00
3蒸汽84,600.00200.001,692.00
4氮气标方1,800,000.000.90162.00
5自来水630,000.003.50221.00
合计32,405.00

③工资及福利费

根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本项目定员年工资及福利费人均按10万元计,达产后每年工资及福利费950万元。

④修理费

修理费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计算,年修理费3,995万元。

⑤折旧、摊销费

采用直线折旧法,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期15年,净残值率为5%。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按10年摊销。每年折旧费8,578.00万元,摊销费48.00万元。

⑥其他费用

其他制造费率按人均6万元/年,其他管理费率按人均8万元/年,其他销售费率按1%计。合计其他费用每年为4,818.00万元。

⑦利息支出

建设期利息2,62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利息476.00万元,合计利息支出为3,098.00万元。

(3)主要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按7%计,教育费附加税率按3%计,地方教育附加税率按2%计。项目达产当年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为1,538.00万元。

(4)毛利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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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预计达产后毛利率为23.88%,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平均毛利率分别为33.50%和27.30%,本项目达产后毛利率低于平均水平,具有谨慎性。

公司名称2021年1-6月 主营业务毛利率2020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产品
金发科技31.09%39.66%(新材料领域毛利率,主要为PBAT)改性塑料、完全生物降解塑料、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特种工程塑料和环保高性能再生塑料等五大类
万华化学19.45%27.33%聚氨酯、石化、新材料及精细化学品、可降解塑料、三元正极材料、分离纯化材料等,
彤程新材31.36%33.51%有电子材料、汽车/轮胎用特种材料、全生物降解材料
平均值27.30%33.50%-

因同行业上市公司可降解塑料业务版块大多处于建设阶段,可降解塑料毛利率尚未详细披露,故上表中主要列示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根据金发科技2020年年报显示,新材料产品(主要为PBAT可降解塑料)毛利率为39.66%,可知目前PBAT可降解塑料仍然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本项目预计的毛利率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具有谨慎性。

(5)净利率分析

本项目达产后年净利润51,722.00万元,年收入348,764.00万元,销售净利率14.83%。

公司名称2021年1-6月销售净利率2020年销售净利率
金发科技20.37%13.15%
万华化学8.23%14.18%
彤程新材19.83%20.85%
平均值16.14%16.06%

募投项目按25%税率测算的销售净利率为14.83%,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净利率水平相当,略低于平均值,较为谨慎。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即60万吨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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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投资预计效益测算较为谨慎。

五、保荐机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1、获取申请人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明细,检查并复核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

2、获取并检查2021年上半年度贸易收入相关合同,查阅合同条款,了解公司贸易业务实质,取得并检查相关入库单和出库单,对贸易收入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进行核查;

3、核查会计师根据企业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和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34号和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0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4、查询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公告及政府说明文件。

5、查阅本次募投项目及 IPO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测算底稿,申请人公告文件,核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效益测算过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了解效益测算过程及测算过程的谨慎性;

6、查阅相关的行业资料、政策文件、申请人公告文件等,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分析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必要性、新增产能消化措施的可行性等;

7、计算分析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预测毛利率、净利率,并与申请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认为:

1、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构成为贸易收入;最近一期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和占比大幅增加,主要系贸易收入增加导致;公司为了采购价格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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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年度采购合约,在保障生产所需库存原材料的前提下,将多余暂未使用的原材料进行了销售,导致贸易收入增加,贸易收入增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截至2021年6月,25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低存在合理性;2022年1月6日,申请人将该项目延期并已公告。

3、2万吨/年氢化苯乙烯-异戊二烯-苯乙烯热塑性弹性体(SEPS)技改项目实现效益测算过程测算准确。

4、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过度融资,效益测算谨慎。

5、根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001号)。

问题5、2021年12月21日,发行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及技术秘密。请发行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6对该诉讼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败诉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技术替代措施,并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起诉申请人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苏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上述诉讼材料,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友”)诉称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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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扬州惠通”)、长鸿高科及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并要求四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以下简称“聚友专利”)的行为;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以下简称“聚友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的建设;(3)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万元;(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技术秘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万元;(5)中科启程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网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来源于原告上海聚友,以消除影响;(6)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聚友声称,其针对PBS及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的部分内容于2011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01月15日获得授权。2010年4月,原告上海聚友基于其自身研发的PBAT全连续降解树脂成套制备技术和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盈公司”)签订《年产2万吨PBS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合同,为山东汇盈公司提供连续聚合工艺以及装置。在此期间,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理化所”)通过山东汇盈公司前述项目获悉了原告的相关技术。2020年,中科院理化所发起成立中科启程,将涉及可降解塑料装置专有技术的相关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给中科启程,长鸿高科下属子公司长鸿生物正在开工建设的60万吨/年的PBAT生产线项目所采用的制备工艺与原告的技术秘密相同,且该项目技术同时也落入原告拥有的前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中科启程、长鸿高科、长鸿生物及项目工程施工设计方扬州惠通均侵犯了原告上海聚友的发明专利权和技术秘密。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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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上海聚友与中科启程知识产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中科启程设立于2020年7月,注册资本10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科院理化所,持股比例为30%。中科启程PBAT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秘密来源于中科院理化所技术入股。

(一)中科启程与申请人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情况

中科启程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年产60万吨PBAT树脂聚合技术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区域内使用中科启程拥有或有权许可的PBAT聚合技术,该许可为在浙江区域内的排他许可,合同有效期二十年,技术许可费用6,000万元;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用获得许可的PBAT技术建设PBAT总产能规模不超过60万吨/年。中科启程根据合同约定已将PBAT生产装置建设所需的专利及技术秘密文件交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使用到上述相关技术。

(二)在本案之前,中科启程已对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1、中科启程提起诉讼的理由

在本案之前,即2021年4月,中科启程针对上海聚友以“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科启程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以上统称“理化所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同时,中科院理化所对可降解塑料进行了产业化研究,在上述专利的构思下进一步形成了技术秘密——“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中科院理化所将其上述专利及技术秘密投资入股中科启程。2020年3月,上海聚友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瑞丰”)设计、建设的生产线,使用了与原告专利“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相同的不含扩链剂的聚合技术,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共同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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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

此外,理化所专利及技术秘密是中科院理化所自主研发的、完全可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制备工艺,上海聚友在2006年、2009年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的浙江鑫富、山东汇盈项目合作中接触并实际知晓到了该专有技术。上海聚友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中科院理化所“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并允许山东瑞丰使用,因而,山东瑞丰和上海聚友亦侵犯其专有技术秘密。

2、中科启程诉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一案的主要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针对该案,中科启程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友、山东瑞丰针对理化所专利权(专利号:ZL01144134.8)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判令其对中科启程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技术秘密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销毁所持有的中科启程的技术秘密资料,删除媒体等载体中中科启程的技术秘密,且连带赔偿侵害中科启程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赔偿金共计6,000万元。

中科启程向上海聚友及山东瑞丰提起诉讼的情况已在申请人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问题3”之“五、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中作出相关说明。另外,上海聚友及山东瑞丰就该案件申请了两次管辖权异议,均已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44号),对上海聚友、山东瑞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请求,案件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目前中科启程诉上海聚友和山东瑞丰一案正在审理中。

2021年10月21日,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上海聚友专利“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专利号:ZL201110401503.6)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访谈了中科启程相关技术来源方即中科院理化所的相关技术负责人、中科启程相关项目负责人、中科启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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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相关负责人,并查阅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等书面材料,了解到以下情况:

(一)中科启程未侵犯上海聚友专利和技术秘密权利

1、中科启程许可申请人使用的专利与上海聚友“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上海聚友的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其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在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而申请人使用的技术是一步法聚合技术,不使用扩链剂。因此,申请人使用的中科启程的专利与上海聚友的专利存在根本性区别。

若在PBAT生产过程中使用扩链剂,拉长PBAT产品的分子量,因部分扩链剂含有致癌物质,则会严格限制PBAT产成品的应用范围(例如食品级薄膜或生物覆膜)。目前中科启程核心专利技术是运用不含扩链剂的生产工艺生产高分子且运用范围广阔的产品。

2、中科启程的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均有实验室数据证明

根据中科启程说明,其“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系列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为中科院理化所自行研发成果,具有完善的实验室数据证明。以中科院理化所为完成单位的“全生物降解塑料PBS/PBAT研制、产业化及应用”项目,已获得2017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奖科技贡献一等奖、2016年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第七届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等奖项,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技术系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原始创新成果,中科启程对该等技术享有所有权。

3、上海聚友的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保荐机构和律师访谈了中科启程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查阅了中科启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页(以下简称“附页”),根据附页记载,上海聚友的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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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聚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和“在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加入扩链剂、改性剂”。但是聚友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3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和2都没有涉及扩链剂、改性剂,只有实施例3在进行终缩聚之前加入了扩链剂。聚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给出在进行第二缩聚反应前和进行终缩聚反应前分两次加入了扩链剂、改性剂的技术方案。基于聚友专利的说明书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聚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涉及在特定时机分分两次加入了扩链剂、改性剂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实施的,并达到所声称的效果。

(2)、涉案专利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步骤(2)中第一酯化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步骤(3)中第二酯化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步骤(4)中第一缩聚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以及步骤(6)中终缩聚反应的反应温度范围,但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公开这些反应温度范围,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涉案专利中记载了3个实施例——实施例1~3,3个实施例公开不充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整体上不清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上海聚友申请的专利时间晚于中科启程的专利,且上海聚友在申请专利前通过项目接触到中科启程的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

中科院理化所在2001年12月就申请了名称为“制备脂肪族二元酸二元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4.8)和“制备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的方法”(专利号ZL01144133.X)的中国专利,并于2006年获得了授权。2006年,中科院理化所将理化所专利及技术秘密许可浙江鑫富公司使用,并在与浙江鑫富的合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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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推荐上海聚友为浙江鑫富的可降解塑料生产线的设备进行设计、构建和调试,上海聚友作为设备供应商需要知晓并实际知晓了中科院理化所在浙江鑫富的可降解塑料生产线建设前、建设中和调试期间形成的“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此后,中科院理化所在山东汇盈等项目中亦多次推荐上海聚友作为供应商,为可降解塑料生产线提供设计、构建等服务。上海聚友于2011年12月6日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但该专利的方法系使用加入扩链剂、改性剂的方法。2019年上海聚友为山东瑞丰建设年产6万吨连续聚合生产装置并未使用自己的专利方法。根据中科启程说明,山东瑞丰公司采用的PBAT生产流程与中科院理化所的“可降解塑料专有技术”的生产工艺技术实质相同,侵犯了中科院理化所的专利技术及技术秘密。

(二)扬州惠通未侵犯上海聚友专利和技术秘密权利

根据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与扬州惠通相关负责人访谈,扬州惠通最早于2011年即与中科院理化所在山西金晖项目上进行合作,由中科院理化所授权建设2万吨PBAT生产线,后中科院理化所以PBAT相关专利作价3亿元注入中科启程。扬州惠通与中科院理化所合作模式为中科院理化所提供参数,扬州惠通根据工艺包设计相关设备,扬州惠通拥有相关的专有技术作为支撑;其亦进一步确认扬州惠通与上海聚友之前并无接触或合作,其为长鸿高科设计建造的PBAT生产线为自身完全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上海聚友专利及技术秘密的情况。

四、申请人与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就第三方主张权利时的安排

(一)申请人与中科启程之间的相关约定

根据双方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约定,若任何第三方主张长鸿高科对PBAT树脂聚合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使用或实施或者中科启程提供的技术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中科启程应当负责处理前述第三方的权利主张,承担由此招致的全部费用,并保证长鸿高科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二)申请人与扬州惠通之间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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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述,根据申请人与扬州惠通签署的《专利专有设备采购合同》,扬州惠通应保证交付的设备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受到任何第三方关于该产品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扬州惠通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申请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则扬州惠通应赔偿该损失,赔偿损失不超过合同总额;根据申请人与扬州惠通签署的《工程建设设计合同》,如因扬州惠通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导致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扬州惠通就其所受到的直接损失承担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

五、若败诉,申请人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若即便本次诉讼申请人败诉,根据对中科院理化所相关技术专家的访谈,以及中科启程出具的书面说明,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1、若申请人PBAT可降解塑料项目无法使用中科启程目前许可的专利及技术秘密,中科启程依托中科院理化所技术支持,在现有PBAT生产线的基础上,可以仅通过部分设备改进,对生产线进行优化升级,就可实现新型可降解塑料的试车和量产,完成技术迭代,助力长鸿高科在降解树脂领域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2、若申请人无法使用扬州惠通现有的工程和设备设计,则鉴于PBAT聚酯生产线设计与建造市场已较为成熟,相同的工艺可以采取不同的工程设备结构设计,而且国内也有其他类似工程设计公司可以实现相关的工程设计。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采取结构不同的工程设备或委托其他工程设计公司来解决相关问题。

六、相关诉讼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上文所述,鉴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中科启程对相关技术享有所有权,上海聚友的专利与中科启程专利存在本质不同以及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等,且长鸿高科已分别与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合同,若发生侵权事项,中科启程和扬州惠通均将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另外,退一步来讲,即便本次诉讼败诉,申请人仍能采取上文所述相关替代措施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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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相关专利、技术权存在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申请人目前主业为TPES

申请人目前主营业务为TPES,生产TPES所使用的技术不涉及本次诉讼事项。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TPES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实现TPES全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不断向市场提供高性能、高附加值的环保型新材料,以替代传统低端、低环保性能材料。TPES产品无毒环保安全、硬度范围广,有着优良的着色性、耐候性、抗疲劳性和耐温性,触感柔软,良好的电性能及溶解性、共混性、柔顺性及气密性,加工性能优越,无需硫化,可以循环使用,可以作为聚合物改性剂、沥青改性剂、粘合剂、包覆材料等广泛应用于橡胶制品、汽车、家电、改性沥青、电线电缆、医疗卫生、玩具、地面铺装材料等行业。

报告期内,申请人TPES业务发展良好。2018年至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21亿元、11.57亿元和12.97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81亿元、2.15亿、

3.02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保持持续增长。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7.75亿元,同比增长36.36%,净利润0.84亿元,同比增长6.06%。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环保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既环保又节能的TPES产品未来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2、申请人将逐步形成TPES和PBAT系列产品双轮驱动的新格局

目前申请人是国内主要的TPES供应商,并积极涉足可降解材料PBAT产业。申请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投项目即为PBAT相关产业。申请人通过对于新产业的投资,逐步形成TPES系列产品和PBAT系列产品双轮驱动的新格局,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诉讼相关专利、技术权存在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在上文“(一)是否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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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是否对申请人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目前,申请人涉及的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根据目前的情况,没有迹象或证据表明申请人很可能败诉,上述诉讼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申请人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是否计提资产减值

如上文所述,鉴于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中科启程对相关技术享有所有权,上海聚友的专利与中科启程专利存在本质不同以及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等,相关证据对发行人有利,因此,目前发行人也无需计提相关的资产减值。

因此,本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申请人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诉讼不会对申请人募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另外,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公司目前存在的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之“(三)或有事项”之“3、未决诉讼”之“(2)与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就专利相关的诉讼”中就本次诉讼情况进行披露;并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七)诉讼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九、诉讼风险”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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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认为四被告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侵犯了其合法拥有的ZL201110401503.6,名称为“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诉请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亿元。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周期可能较长,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同时也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可能引致的相关风险。”且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重大风险”之“(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十、技术风险”之“(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风险”中作如下补充披露: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使用中科启程PBAT树脂聚合技术。上文所述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公司、公司子公司长鸿生物提起的诉讼涉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若上述诉讼案件败诉,尽管公司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但仍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对中科启程项目人员、中科启程代理律师、中科院理化所技术专家、扬州惠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3、核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海聚友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4、核查了中科启程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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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资料;

5、核查了申请人与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签订的合同;

6、核查了相关专利证书,并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查询系统网站;

7、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等资料,了解“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和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本次上海聚友对中科启程、扬州惠通及申请人的诉讼事项不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2、若败诉,申请人仍可以采取相关技术替代措施以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3、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本次诉讼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

4、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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