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就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 公司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在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材料。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办理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