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以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注销江苏通能电缆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注销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成榕先生
毛庆传先生
刘志耕先生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