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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注册环节反馈问题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05

关于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8-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注册环节的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发行人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释义相同。

上市委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
上市委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楷体(加粗)

在本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8-1-2

问题一、关于股份支付申请材料显示:2018年1月,北京理工大学将其持有理工导航有限30%股权中的60%分别转让给汪渤等7名股东,7名股东未支付任何对价。该事项不构成股份支付。

请发行人:结合上述股权转让原因,相关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形成的背景、时间,形成时汪渤等人的任职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不构成股份支付的原因,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事项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三)2018年1月,股权转让”之“4、上述股权奖励不涉及股份支付”部分补充披露以下楷体加粗内容:

(1)股权转让原因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北理工发[2016]48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方式,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60%。

2017年9月4日经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北理工以无形资产(六项发明专利和四个惯导装置产品专有技术)对理工导航有限的出资,并将其持有理工导航有限30%股权中的60%奖励给汪渤等7名股东。因此该股权奖励事项属于北理工将上述无形资产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一个步骤。

(2)相关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形成的背景、时间,形成时汪渤等人的任职情况

①发明专利:2009年,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完成**E3型惯性导航系统的生产定型,在上述产品和技术的研制和定型过程中,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总结研究成

8-1-3

果且同步对光纤陀螺仪进行研究,2010年至2011年,根据上述研究成果申报六项发明专利,于2012年至2013年获批,此时汪渤等人均在北理工任职,因此专利权利人为北理工,专利发明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②专有技术:四项专有技术中的三项分别在2009年至2016年形成,当时汪渤等人均在北理工任职,另一项**51B型惯性导航系统相关的专有技术于2018年上半年形成,当时汪渤等人均在北理工任职,且在公司兼职。

(3)关于不属于股份支付的分析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北理工发[2016]48号),科技成果是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汪渤等7名自然人是原在北理工从事惯性导航系统研发和生产的核心团队人员,六项发明专利和四个惯导装置产品专有技术是汪渤等7名自然人作为核心人员在北理工工作期间因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六项发明专利和四个惯导装置产品专有技术在完成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至发行人前属于北理工,其后北理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将上述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为理工导航有限30%股权,并将其中的60%奖励给汪渤等七名自然人。因此上述股份奖励是因为汪渤等7名自然人在过去为北理工工作期间所作出的贡献,并非对相关人员过去对发行人的贡献作出的奖励,也并非基于汪渤等7名自然人至发行人提供服务为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如上所述,北理工对汪渤等7名自然人的股份奖励并非发行人为获取汪渤等7名自然人为其提供服务为目的,因此不涉及股份支付。

同时,公司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6条关于股份支付适用情形进行逐条比对,北理工对汪渤等7名自然人的股份奖励也不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6条规定的股份支付适用情形,具体比对情况如下:

序号具体规定比对情况

8-1-4

1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于报告期前的股份支付事项,如对期初未分配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也应考虑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充分证据支持属于同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决策程序、相关协议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事项的,原则上一并考虑适用。1、不属于公司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 2、虽然转让方北理工为主要股东,股权转让并非公司对汪渤等7名自然人过去对发行人的贡献作出的奖励,也并非基于其至发行人提供服务为目的
2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1、不属于解决股份代持,不属于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不属于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 2、股权奖励属于北理工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科技成果是汪渤等7名自然人在北理工工作期间完成,与发行人获得相关人士服务无关
3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增资入股事宜

综上所述,上述股权奖励是因为北理工对相关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贡献的奖励,不是因为相关人员过去对公司所做的贡献,且其目的并不是为发行人获取汪渤等7名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奖励,不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组建和发行人股份奖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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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决策文件、北理工就科技成果股权奖励的批复意见。

2、检索并查阅了北理工官方网站,获取并查阅了《北京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管理细则(暂行)》《北京理工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度。

3、取得并查阅了相关国防发明专利的权属证书。

4、获取并查阅了北理工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复核报告》。

5、检查发行人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北理工将其持有理工导航有限30.00%股权中的60.00%分别转让给汪渤等7名股东的股权奖励事项是北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北京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北理工发[2016]48号)等相关规定,将北理工惯性导航与控制团队在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六项发明专利和四个惯导装置产品专有技术)评估作价为学科性公司的股权,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2、六项发明专利和四个惯导装置产品专有技术作为此次科技成果转化的无形资产,是汪渤等7名自然人在北理工工作期间因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完成,在完成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至发行人前属于北理工。

3、上述股权奖励是因为北理工对相关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贡献的奖励,不是因为相关人员过去对公司所做的贡献,且其目的并不是为发行人获取汪渤等7名自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奖励,不属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股份支付情形。

8-1-6

问题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自查2017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材料中,将2016年12月开始招聘新员工的工资计入研发费用;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量存在差异、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近一年企业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且在向认定机构报告时未报告具体差异情况。

请发行人:(1)结合2016年12月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点和岗位职责,说明其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发行人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发行人情况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第(三)款“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情形。(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认定机构追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被追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量化分析相关风险对过往经营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结合2016年12月招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点和岗位职责,说明其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发行人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依据是否充分

2016年12月北京理工大学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后,发行人开始招聘新的员工。2016年12月发行人共与14名员工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共与1名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15名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等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人员数量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2016年12月实际从事工作是否在2016年12月计入研发费用
15测试、装配调试、电装、生产环境试验光纤陀螺仪嵌入式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文档编写整理、软件性能测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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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人员数量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2016年12月实际从事工作是否在2016年12月计入研发费用
23装配调试、检验员、测试惯导装置动态测试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文档整理工作
32质量员、测试惯导装置标定软件的性能调试及使用说明书等文档整理工作
41装配调试惯导装置动态测试软件试用、调试等工作
51库管员惯导装置标定软件、惯导装置动态测试软件、光纤陀螺嵌入式软件等软件相关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61财务从事财务日常记账、报税等工作
72电装、检验员电路板焊接培训

如上表所示,2016年12月公司根据每个员工的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安排12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从事了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改进调试,软件性能测试等工作,为完善公司申报并获批的软件著作权做出了相应的贡献。此12名员工在2016年12月的工资计入了研发费用,金额合计

4.20万元。

公司招聘上述12名员工的拟任岗位主要为装配调试、试验、质检或库管等生产类工作。2016年12月北理工以无形资产对公司出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时,发行人没有生产任务,当时主要进行惯导装置及部件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具体内容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改进调试,软件性能测试等工作。出于充分调动员工工作考虑,公司安排上述12名员工于2016年12月从事了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改进调试,软件性能测试等工作,公司安排给12名员工的具体工作具有固定的工作范式,在指导下易于上手,12名员工能够胜任此类工作。因此,2016年12月将12名员工的工资计入的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处提交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请示》(理工导航字[2021]009号),请示中公司将上述情况进行了汇报,相关表述为:

“因2016年12月收购智贝咨询后公司主要从事新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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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型初期没有生产任务,原拟定从事生产或质量工作的12位员工暂于2016年12月从事研发及辅助研发工作,主要为进行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改进调试,软件性能测试等工作,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4.2万元计入研发费用,占2014年度-2016年度销售收入总额44.38万元的比例为9.46%。在2017年1月开始由于公司承接了北京理工大学关于专用电路模块和惯性导航系统调试的订单,因此上述人员均按照原有工作计划执行订单对应的生产和服务工作,上述12位员工相关费用未再计入研发费用,均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公司特恳请贵处对我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取得和存续的合法性予以指导说明,确认我公司于2017年12月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22日对公司出具的《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函》确认,“你公司《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请示》(理工导航字[2021]009号)收悉。你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认定程序组织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综上所述,2016年12月发行人将12位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依据充分。

(二)说明发行人情况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第(三)款“未按期

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情形。

1、公司已就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领差异情况向认定机构予以专项汇报并取得认定机构的回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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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请示》(理工导航字[2021]009号)中对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领情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前三年销售和研发的具体情况、公司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领条件逐条核查、公司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申报条件填报信息材料中存在的瑕疵等事宜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管委会创新创业服务处作出说明,并提请前述认定单位对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取得和存续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22日对公司出具的《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函》,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前述函件中对公司的相关提请确认如下:

“你公司《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请示》(理工导航字[2021]009号)收悉。你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的认定程序组织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自颁发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业已依法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并取得复审通过后的资质证书

因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有效期届满,公司于2020年度依法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申请(相关数据基于2017-2019年),并已于2020年10月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经复审后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11002400),相关资质合法、有效。

3、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400)合法、有效。此外,通过百度(https://www.baidu.com/)、企查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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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理委员会(https://kw.beiji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index_m.shtml)等公开渠道检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示信息。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已确认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系依法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据此,公司相关情况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第(三)款“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情形。

(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认定机构追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被追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量化分析相关风险对过往经营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1、公司不存在被认定机构追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被追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1)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已结合公司的专项请示回函确认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系依法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且,公司业已根据2017-2019年度相关数据依法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并取得经复审后核发的资质证书。相关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

(二)中的相关内容。

(2)经访谈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的相关负责人,访谈回复“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由北京市科技术委员会负责,不属于税务局负责范围,因此贵司申报高新企业资质材料中2016年数据统计口径瑕疵也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贵司2016年也未享受税收优惠,不存在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形。2017年以来公司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公司不存在被认定机构追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被追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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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量化分析相关风险对过往经营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公司于2017年至2019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701.36237.3222.46
利润总额7,702.012,447.65265.97
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9.11%9.70%8.44%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669.682,136.46233.67
所得税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例10.52%11.11%9.61%

公司已完成高新资质续展程序并取得发证日期为2020年10月21日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11002400),有效期三年。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按15%计缴。2020年度、2021年1-6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29%、8.39%,占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0.68%、9.59%。 综上所述,公司获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出具的《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函》确认,具有可持续性,总体来看,所得税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公司对所得税税收优惠并不存在严重依赖。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公司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取得并查阅了公司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

3、访谈2016年12月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的12名员工,对其任职、领薪、合同签署、具体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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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阅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规章制度。

5、取得并查阅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请示》(理工导航字[2021]009号)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出具的《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函》。

6、取得并查阅了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的相关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7914)和经复审后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2400)。

7、向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就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访谈。

8、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创业服务处就发行人取得高新资质证书的相关事项进行访谈。

9、就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检索了百度(https://www.baidu.com/)、企查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 cn/)、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https://kw.beiji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index_m.shtml)等公开网站。

10、计算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并分析其对过往经营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2016年12月发行人将12位员工工资计入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依据充分。

2、公司相关情况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第(三)款“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情形。

8-1-13

3、公司不存在被认定机构追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被追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4、公司获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出具的《关于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相关事项的函》确认,具有可持续性,总体来看,所得税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公司对所得税税收优惠并不存在严重依赖。

(以下无正文)

8-1-1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5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汪 渤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6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石一杰 严焱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首席执行官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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