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扫描二维码查阅公告全文
重要提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公告〔2019〕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1〕21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及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IPO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 |||
公司全称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晶科能源 |
证券代码/网下申购代码 | 688223 | 网上申购代码 | 787223 |
网下申购简称 | 晶科能源 | 网上申购简称 | 晶科申购 |
所属行业名称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所属行业代码 | C38 |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
定价方式 | 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 ||
发行前总股本(万股) | 800,000.00 | 拟发行数量(万股) | 200,000.00 |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万股) | 200,000.00 | 预计老股转让数量(万股) | 0 |
发行后总股本(万股) | 1,000,000.00 | 拟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20.00 |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万股) | 28,000.00 |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万股) | 112,000.00 |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上限(万股) | 30,000.00 |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量下限(万股) | 500.00 |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万股) | 60,000.00 | 初始战略配售占拟发行数量比(%) | 30.00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数(万股) | 4,000.00 | 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管计划认购股数/金额上限(万股/万元) | 20,000.00 / 84,200.00(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售安排 | 是 |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 | 0.50 |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 |||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时间 | 2022年1月12日 (9:30-15:00) | 发行公告刊登日 | 2022年1月14日 |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时间 | 2022年1月17日 (9:30-15:00) | 网上申购日及起止时间 | 2022年1月17日 (9:30-11:30,13:00-15:00) |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时间 | 2022年1月19日 16:00 | 网上缴款日及截止时间 | 2022年1月19日 日终 |
备注:无 (如有未盈利、特别表决权、CDR、超额配售选择权、特殊面值等情形,在此注明) |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核查: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csc.com.cn)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2、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要求:网下投资者须于初步询价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1月11日,T-4日)13:00-14:30、15:00-22:00或初步询价日(2022年1月12日,T-3日)6:00-9:30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
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3、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要求: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1月5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2年1月5日,T-8日)。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投资者按“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提交至联席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不相符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4、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申购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系统将记录报价修改理由等内容,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5、网下申购上限: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30,000.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6.7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6、高价剔除机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7、确定发行价格: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8、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将在申购前发布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9、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联席主承销商将向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获配股票的投资者收取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因承担发行人保荐业务获配股票(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部分的股票)或者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履行包销义务取得股票的除外。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时需一并划付对应的配售经纪佣金。
10、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将在网下投资者完成缴款后(2022年1月20日,T+3日)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以下简称“网下限售摇号抽签”)。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11、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4127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晶科能源”,扩位简称为“晶科能源”,股票代码为“688223”,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7223”。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战略配售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200,00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0.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2,00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8,00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前述配售对象账户将通过网下限售摇号抽签确定。网下限售摇号抽签将按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配号,每一个配售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单个投资者管理多个配售产品的,将分别为不同配售对象进行配号。网下限售摇号抽签未被摇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获配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T-6日 2022年1月7日 (周五) |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
T-5日 2022年1月10日 (周一)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路演 |
T-4日 2022年1月11日 (周二)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12:00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前) 网下路演 |
日期 | 发行安排 |
T-3日 2022年1月12日 (周三) | 初步询价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联席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
T-2日 2022年1月13日 (周四) |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战略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T-1日 2022年1月14日 (周五)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T日 2022年1月17日 (周一) |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
T+1日 2022年1月18日 (周二) |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T+2日 2022年1月19日 (周三) |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网下配售投资者配号 |
T+3日 2022年1月20日 (周四) | 网下限售摇号抽签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
T+4日 2022年1月21日 (周五)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2年1月7日(T-6日)至2022年1月11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 推介时间 | 推介方式 |
2022年1月7日(T-6日) | 9:00-17:00 |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
2022年1月10日(T-5日) | 9:00-17:00 |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
2022年1月11日(T-4日) | 9:00-17:00 |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拟于2022年1月14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2年1月13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2号资管计划”)及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资管计划”);其他战略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0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1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实施办法》和《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承销指引》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2年1月13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2.00%,即4,000.00万股。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及3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及3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84,20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1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3)募集资金规模:30,000.00万元
(4)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30,000.00万元
(5)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 持有比例 | 劳动关系 所属公司 |
1 | 李仙德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17,200 | 57.33% | 上海绿能 |
2 | 陈康平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00 | 33.33% | 上海绿能 |
3 | 李仙华 | 董事 | 核心员工 | 2,800 | 9.33% | 上海绿能 |
合计 | 30,000 | 100.00% | - |
注1: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1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配人员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注5: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2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3)募集资金规模:46,500.00万元
(4)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46,500.00万元
(5)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曹海云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400 | 7.31% | 上海绿能 |
2 | 苗根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600 | 5.59% | 上海绿能 |
3 | 金浩 |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1,600 | 3.44% | 发行人 |
4 | 蒋瑞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 | 6.45% | 上海绿能 |
5 | 王志华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6 | 陈经纬 | 运营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350 | 5.05% | 浙江晶科 |
7 | 刘华 | 人力体系负责 | 核心员工 | 1,450 | 3.12% | 上海绿能企业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人 | 管理 | |||||
8 | 郭亦桓 | 总经理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0 | 3.23% | 发行人 |
9 | 杜威 | 董事长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0 | 樊华 | 供应链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000 | 2.15%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 | 宋锋兵 | 质量控制体系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300 | 0.06% | 发行人 |
12 | 王发万 | 融资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13 | 彭波 | 制造人事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4 | 程建丰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5 | 吴存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6 | 辛酉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7 | 陈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18 | 徐勇兵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250 | 0.54% | 发行人 |
19 | 刘东续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20 | 刘自龙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1 | 朱建丰 | 基地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2 | 陈建英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23 | 张昕宇 | 核心技术人员、电池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4 | 徐伟平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浙江晶科 |
25 | 蒋震宇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6 | 韩文刚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27 | 项晓明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瑞旭实业 |
28 | 李燕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29 | 孙威威 | 销售区域负责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人 | ||||||
30 | 李想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发行人 |
31 | 刘丹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2 | 钱晶 | 品牌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1.08% | 上海绿能 |
33 | 杨敏 | 供应链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4 | 吴长征 | 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5 | 张慧剑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6 | 肖晓羽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7 | 刘炜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38 | 刘志刚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39 | 李涛英 | 计划物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0 | 叶剑清 | 总经理办商务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1 | 程帅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2 | 龙昭钦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3 | 叶兴华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4 | 刘亮 | 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5 | 马文艳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6 | 叶继川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7 | 谢文辉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8 | 谢海涛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49 | 彭先平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0 | 闵江 | 投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1 | 马丽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52 | 尹垂文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3 | 陈超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4 | 陆逸人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5 | 赵杰华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6 | 颜艳蓝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7 | 刘祎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58 | 兰建文 | 信息运维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59 | 郑衡 |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0 | 李志伟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1 | 陆健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2 | 樊伟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3 | 梁越 | EHS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4 | 张玉奇 | 行政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5 | 杨文侃 | 总经理办运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6 | 尚伟泽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7 | 王余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8 | 许经纬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69 | 吕永顺 | 工程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0 | 刘小全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1 | 黄金星 | 制造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2 | 薛锦元 | 设备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3 | 范立鑫 | 经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4 | 邱应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5 | 顾军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6 | 王学林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77 | 金井升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78 | 冯彦俊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79 | 陈昌林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0 | 周大泳 | 义乌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义乌晶科 |
81 | 刘继丰 | 生产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82 | 金勇 | 滁州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滁州晶科 |
83 | 李积伟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4 | 杨磊 | 运营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85 | 刘长明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6 | 陈白玉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87 | 杨洁 | 研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8 | 陶武松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89 | 章丽琴 | 制造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0 | 邱彦凯 | 技术开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1 | 戴健 | 产品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2 | 王娟 | 研发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93 | 郭志球 | 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4 | 樊魁松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5 | 万祥 | 质量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6 | 刘洋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7 | 陈刚 | COO办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8 | 孙欣波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99 | 李干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0 | 顾晓春 | 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1 | 饶建春 | 计划物控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2 | 张诗营 | COO办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浙江晶科 |
103 | 周晓航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4 | 段虎子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5 | 王且勇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06 | 陈江恩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07 | 聂琼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08 | 陈董光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品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09 | 李军建 | 制造人力资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0 | 周德全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技术高级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主管 | ||||||
111 | 章梁君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销售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112 | 周城 | 瑞旭实业制造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3 | 张建平 | 瑞旭实业技术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瑞旭实业 |
114 | 吴俊丰 | 生产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5 | 栾雨龄 | 职工代表监事、法务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16 | 郑洁莹 | 薪酬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7 | 汤珺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 |
118 | 汪丹阳 | 品牌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19 | 朱晓辉 | 技术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0 | 朱琳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1 | 沈东琨 | 信息部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2 | 章腾云 | 售后服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3 | 梁建如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4 | 王继锋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5 | 孙兆山 | IT高级专家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6 | 常宸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7 | 周超杰 | 产品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8 | 顾佳明 | 财务预算与分析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29 | 郭祖庆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0 | 蒋磊骏 | 营销财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1 | 崇佳伟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管理 | ||||||
132 | 潘霁 | 物流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33 | 姚力豪 | 融资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4 | 朱巍 | 全球物流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5 | 王熙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6 | 周晶 | 税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7 | 董永放 | 架构规划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8 | 丁欢 | 法务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39 | 朱晓天 | 总经理办战略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0 | 臧鹏飞 | 技术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北京分公司 |
141 | 朱结焰 | 组织发展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2 | 马丽 | 财务共享中心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3 | 魏添 | 董事会办公室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4 | 张晓东 | 销售区域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5 | 陈燕燕 | 招聘管理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146 | 陈泉 | 产品整合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7 | 蒋慧艳 | 采购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148 | 蔡庆兵 | 安徽晶科公关副主任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安徽晶科 |
149 | 黄志强 | 工艺高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 | 0.32% | 发行人 |
合计 | 46,500 | 100.00% |
注1: 2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1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配人员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注5: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
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6:义乌晶科指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晶科指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滁州晶科指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安徽晶科指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7: 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3号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中信建投晶科能源3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6日
(3)募集资金规模:7,700.00万元
(4)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7,700.00万元
(5)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 | 王俊帅 | 制造财务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2 | 周方开 | 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浙江晶科 |
3 | 姚峰 | 销售区域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500 | 6.49% | 发行人 |
4 | 刘琴 | 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5 | 李睿 | 物流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 | 邱建峰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7 | 桂碧娟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8 | 张亮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9 | 舒一波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0 | 苏勇 | 材料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1 | 车鹏奎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2 | 杨秋灵 | 关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3 | 游佳阳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4 | 何蒸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5 | 万晓峰 | 设施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6 | 陈柯江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7 | 张东琦 | 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18 | 田雪莉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19 | 李剑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0 | 黎刚 | 工艺整合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1 | 黄信贵 | OE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2 | 黎少龙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3 | 姜君 | 采购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4 | 白枭龙 | 研究员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5 | 蒋银峰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6 | 管倩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27 | 易重阳 | 浙江晶科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8 | 张勇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29 | 朱元卿 | 质量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0 | 赵德平 | 技术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新材料 |
31 | 宋丹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2 | 周浩 | EHS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3 | 张陈良 | 制造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4 | 魏厚军 | COO办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5 | 周晓强 | 校招及雇主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36 | 赵海洋 | 设备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37 | 代洲洲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8 | 蔡忠军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39 | 陈华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0 | 李家勇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发行人 |
41 | 王存河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北京分公司 |
42 | 张展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计划物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 |
43 | 项磊 | 瑞旭实业行政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瑞旭实业 |
44 | 赵鹏 | 生产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海宁晶科 |
45 | 姜楠 | 工艺主任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46 | 戴泽荣 | 内审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7 | 李佩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8 | 吕明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49 | 童鑫 | 技术服务经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0 | 武乐乐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1 | 李青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实缴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签署劳动 合同主体 |
52 | 李林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3 | 王同舟 | 销售区域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4 | 陈晓琦 | 人力资源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55 | 严如意 | 组织人才发展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6 | 朱志远 | 客服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 |
57 | 李澍宣 | 财务报告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8 | 邱涛 | 系统开发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59 | 李晨亮 | 战略招聘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0 | 苏芳 | 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1 | 林晓波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2 | 孙剑波 | CRM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3 | 肖秀花 | 薪酬管理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浙江晶科 |
64 | 侯兴辉 | 招聘运营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65 | 卢毅 | 品牌主管 | 核心员工 | 100 | 1.30% | 上海绿能企业管理 |
合计 | 7,700 | 100.00% |
注1: 3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1月1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注4:如无特别说明,本表所列示职务均为参配人员于发行人处所担任职务;注5:浙江晶科指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指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绿能企业管理指上海晶科绿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能指晶科绿能(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晶科新材料指浙江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注6: 瑞旭实业指瑞旭实业有限公司、海宁晶科指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注7: 北京分公司指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财务范围。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2年1月14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
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2年1月19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和3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联席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2年1月14日(T-1日)进行披露。
(七)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2022年1月12日(T-3日)前,战略投资者应当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1月21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依据《承销规范》,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1号资
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及3号资管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已签署承诺函,对《承销规范》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承销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及《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1〕212号)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网下申购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1月10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1月7日(T-6日)至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csc.com.cn)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
者及时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联系。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2年1月11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于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7、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及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30,000.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26.7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
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联席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报的2022年1月5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联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1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上述战略配售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11、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2年1月7日(T-6日)至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
https://emp.csc.com.cn)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限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具体包括《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资产证明材料(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以上资料全部需要加盖公司公章。
请注意,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模版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2、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1月5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1月5日,T-8日)为准。上述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与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1月11日(T-4日)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科创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核查材料提交步骤
投资者请登录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csc.com.cn),点击“科创板”链接进入科创板专属网页,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2年1月11日(T-4日)12:00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科创板项目—晶科能源—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网下投资者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中信建投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投资者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晶科能源项目下方的“投资者资质承诺函模板”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
(2)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4)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信建投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
投资者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1月5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1月5日,T-8日)为准。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
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6)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投资者注意事项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联席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联席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初步询价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1月11日,T-4日)13:00-14:30、15:00-22:00或初步询价日(2022年1月12日,T-3日)6:00-9:30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联席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2、定价依据应当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及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网下投资者上传的内部研究报告以及研究报告审批流程证明文件(如有)原则上应加盖公章,具体要求请网下投资者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通知执行。网下投资者所上传的定价依据等文件,将作为后续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1月1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
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1月5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在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
询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30,00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
“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网下申购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填写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提交内容及存档备查材料将作为后续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相关内控制度的重要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500.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50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0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30,000.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1月11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未于2022年1月11日(T-4
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30,00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0.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在网下申购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联席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及黑名单中的网下投资者;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联席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
得参与网下申购。
2、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2年1月14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同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30%。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说明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
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理由及定价依据;(2)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的差异;(3)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资决策;(4)上交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2)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1月19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本次发行向网下投资者收取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为0.5%,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时需一并划付对应
的配售经纪佣金。配售对象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获配股数×发行价×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280,000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1月13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1月1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1月17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1月19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1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2022年1月17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1
月13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2022年1月17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指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三)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四)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1月18日(T+1日)在《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2022年1月17日(T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为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联席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a≥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a≥b≥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限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2年1月19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
(向上取整计算),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向上取整计算)最终获配账户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2年1月20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号确定的具体账户数不低于最终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月21日(T+4日)刊登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限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2年1月12日(T-3日)前,战略投资者将向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1月21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2年1月19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2年1月19日(T+2日)16:00前到账。
配售对象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金额=配售对象获配股数×发行价×0.5%(四舍五入精确至分)。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1月21日(T+4日)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月2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其弃购数量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假设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中信建投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中信建投证券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1月2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
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联系人:蒋瑞电话:021-51808688传真:021-51808660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0层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10-86451551、010-86451552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电话:021-20262367
发行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发行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