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4 号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6月9日,你公司为子公司浙江横店英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3,30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2021年4月1日和4月12日,你公司为子公司浙江英洛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3,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和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担保,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直至2021年10月27日在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
2021年1月27日,你公司为孙公司浙江东阳东磁稀土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限额5,000万元的担保,你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
2018年12月29日,你公司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将募集资金账户签约为一户通主账户,并于同日进行大额存单申购,金额为8,500万元,约定时间为3年,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募集资金理财到期后未及时从一般户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补充流动资金时支出审批程序不规范。
(三)关联交易情况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1年3月13日《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中披露2020年关联交易发生额为2.69亿元,与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3.29亿元不一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和第7.6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3条和第6.3.11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