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与业务骨干,均为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董事会确定的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首次及部分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3名激励对象授予3,026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6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1月6日